文/新聞編輯中心
有財產轉移給下一代的人,保單變更要小心,壽險保單價值準備金屬要保人的財產權,即使在每年免稅贈與額度內辦理要保人變更,之後原要保人若兩年內不幸離世,仍要列入遺產稅申報,否則被國稅局發現,就會被連補帶罰。
有位民眾在106年間死亡,生前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子女為被保險人,買了2張保單,這位民眾可能知道不久於世,105年間將2張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截至變更日的保單價值合計200萬元。
原本這筆200萬元的保價金,併入這位民眾當年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沒有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所以免徵贈與稅,直接達到節稅的目的。但因為變更完後不到2年,這位民眾就過世,但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卻沒有將200萬元的保單價值列入遺產總額,最後被國稅局查獲,被補徵遺產稅額20萬元,並處罰鍰16萬元。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要保人也可利用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辦理保單借款,並且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的權利。
因此,民眾以要保人身分投保的保單,如果經變更要保人,就是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給其他人,如果被移轉的人也同意接受,就屬於贈與的行為,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的保單價值,課徵贈與稅。
不僅如此,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的配偶,及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換言之,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如果有贈與保單價值,就應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過,如果該保單價值高出免稅額,且已繳納贈與稅,也可以加計利息,從應該繳納的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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