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不再求助無門 糾纏有法可管
「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日前經行政院院會通過,草案是為給與警察機關調查處理糾纏行為案件及法院核發防制令的權力,可用來遏止不當糾纏行為,保障民眾免於被跟蹤、騷擾,進而衍生被傷害等,防止後續更多重大犯罪情事的發生機會。
藝人受擾 時有所聞
遭受跟蹤或騷擾的事情,對藝人來說似乎是時有所聞,據媒體報導在YouTube創下唱紅《好想你》的大馬歌手「四葉草」,曾因收到過瘋狂粉絲用血書表達愛意,驚嚇到難以入眠。藝人翁滋蔓,也表示,在大學期間曾長達一個月,不停地「遇見」一位陌生人,後來才驚覺被跟蹤,急找朋友陪伴解圍。
推估每年恐有4,000-5,000件
不只是藝人,現代婦女基金會去年曾公布台灣跟蹤騷擾調查報告,顯示有9成被害者是女性,平均每8位女性,就有1名曾被跟蹤騷擾過。內政部從鄰近國情相近的日本,觀察其每年平均有2萬件跟蹤騷擾案的概況,以國內人口比例推估,認為未來每年可能有4,000到5,000個案件。
提供公權力及早介入 防範未然
過去,這種情形發生,警察只能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中「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處以加害人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之外,就幾乎無法可管。現在草案已提供公權力及早介入的合法管道和路徑。
只要被害人感覺自己被騷擾,不須蒐集完整證據就可向警方報案。警方則會進行相關調查、勸阻及制止。倘若勸阻都無效,則可提出警告或1到10萬元罰鍰,並透過法院來核發防制令。假設騷擾者又違反防制令,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而未來這個新法會與「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等法律,為大眾建立起更完整的保護網路。
糾纏行為表
糾纏行為四階段處置
被害人的自保之道
遇到騷擾狀態時,警政單位建議被害人可以的處理方式為:
一、明白並清楚地向對方表示,請對方停止騷擾
二、盡可能蒐集證據(拍照錄音、人證、留訊......)
三、拒絕態度明確一致
四、如評估有危險可能,應盡速就近報案,並盡可能不落單
新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對於兩性安全的促進有很大的助益,值得大家起立鼓掌表示讚許。不過,法令畢竟有其限制。若不幸遭遇騷擾,仍應小心應對,防止過程可能的發生的各項傷害,保持冷靜,尋求資源協助。
資料參考 :杜絕跟蹤糾纏!政院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 最高可處3年徒刑 聯合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