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新光人壽林姓業務員利用保戶繳交保單借款還款費之便,將保戶二張各為293萬2,746元、8萬元的支票兌現後,把其中166萬1,231元挪作他用,保戶其後又收到保險公司的催繳通知才驚覺有異,向林姓業務員要求查清,業務員卻不斷推託是公司問題,直到自己向新壽確認之後才發現業務員根本沒有將錢全部拿去還款,一氣之下報警處理。
新壽林姓業務員除了替蕭姓保戶辦理投保之外,也幫忙辦理了保單借款。在104年間,蕭姓保戶請林姓業務員代為繳交保單借款的還款費用,交給林姓業務員293萬2,746元、8萬元2張支票。林姓業務員兌現後卻未將金錢全數繳回新光人壽清償保單借款,以致蕭姓保戶在在後來又收到新壽的利息催繳單。
在收到催繳單之後,蕭姓客戶才回頭聯繫林姓業務員確認債務是否清償,業務以「會跟公司查詢」、「公司內部疏失,需要一點時間處理」、「公司電腦出問題,必須要寫公文來處理」等說詞拖延,直到蕭姓客戶自行向新壽公司詢問之後,才發現業務沒將款項全數繳給公司。
林姓業務承認確實挪用客戶166萬1,231元資金,但否認是利用職務之便侵占保戶還款;他辯稱,這筆錢是蕭姓客戶同意借款,並在105年7月22日將款項全數繳回新光人壽公司。但法官認為,蕭姓保戶將支票交付業務的目的,就是為了清償保單借款,並未同意借給業務;在接到新光人壽的利息催繳通知時,也曾向業務確認到底有否清償,因此法院不採信林姓業務的「借錢說」。
台北地院一審判決林姓業務員觸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9個月,林姓業務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申請,處林姓業務3年緩刑,緩刑期間進行保護管束,並在判決確定起1年內,完成30小時的法治教育課程,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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