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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4

女業務員和人夫3度上摩鐵「談保險」 害正宮流產要賠30萬元

女業務員與人夫3度上汽車旅館,正宮決定向小三提告求償100萬元,最後法院判小三應賠償30萬元。(示意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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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紀佳妘

桃園一名黃姓女業務員與人夫3度上汽車旅館,郭姓妻子帶著警察守在門口,果真當場抓包,事後陷入憂鬱、甚至流產,決定向她提告求償100萬元,而黃女則辯稱上摩鐵「是在談保險契約內容」,但法院審理後不採信這番說詞,判黃女應賠償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郭女主張,她與先生於2018年4月結婚,但黃女明知她先生已婚,卻依然介入,兩人卻在2019年11月4日到汽車旅館共處將近2個小時,期間發生了一次性行為,同月的23日一樣到另家汽車旅館再度發生性行為

郭女也提到,去年2月初下午她的先生與黃女分別開車到汽車旅館,而朋友陪著她連同警方協助下,一行人在房門口等待,隨後果然被抓包,並扣房間內使用過的衛生紙、床單及浴巾等證物。

 

郭女認為,由於上述行為已超過一般正常社交互動範圍,導致她與先生爭吵不斷,陷入憂鬱情緒中,甚至因此流產、離婚,決定對小三提告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擔任保險業務員的黃女則辯稱,郭的先生是她的客戶,兩人是在2018年認識,也知道是已婚狀態,而那3次與郭夫一起到汽車旅館,「是在談保險契約內容」,因為郭夫說有點累,所以才去休息,也買了2份保單,希望駁回告訴。

不過,桃園地方法院不採信黃女說詞,法官認為上述情況大可改約其他時間討論保險內容,何須3次見面都與有婦之夫進入汽車旅館惹人非議,加上郭夫所買的2份保險契約,經函保險公司發現,生效日期為2017年2月、6月,皆早於兩人上汽車旅館的時間。

法官也提到,黃女明知郭夫是有配偶的人,卻仍與她到汽車旅館休息,儘管沒有證據認定兩人有性交,但無正當理由共同進入汽車旅館共處一室的行為,已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的一般社交行為,足以達到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信賴基礎,而侵害郭女的配偶權,判黃女應賠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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