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佳妘
許多民眾都知道,醫療費用如有保險理賠給付,報稅時不可列舉扣除,但近期有民眾主張向保險公司投保的醫療險並非是實支實付,所以沒有用醫藥費收據申請保險理賠,應可列舉扣除,卻被國稅局駁回,因為醫療費只能列舉扣除保險理賠未給付的差額,與醫療險屬於實支實付型或日額型並沒有相關。
有一位民眾在保險公司投保多筆日額型保單,108年度因癌症於醫院接受治療,住院長達46天,支付一筆住院醫療費用17萬元,以及一筆門診醫療費用8萬元,保險公司以該民眾提供的醫師診斷證明書,合計理賠住院醫療46萬元及門診醫療3,000元。
不過,這位民眾申報當年度所得時,將17萬住院醫療費用、8萬門診醫療費用列舉扣除,卻遭到國稅局駁回,只能列報未獲得保險理賠的門診醫藥費7萬7,000元(8萬元-3,000元),但他不服向國稅局申請復查,仍遭駁回。
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的立法意旨,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藥費,由於屬於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因此計算綜合所得稅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但醫藥費如已受保險給付弭平,就不可再列報為扣除額。
換句話說,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費時,除了需確認是屬醫療性質的費用,以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的醫療院所之外,應將醫藥費逐筆減除各險種的保險給付後,如仍有未獲理賠的醫藥費,才可以列報扣除。
儘管大部分民眾都知道醫藥費受到保險給付,不可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但高雄國稅局指出,不少人誤以為只限實支實付的保險理賠,最常發生爭議的是日額型保險及團體保險,因為這兩種保險僅須醫師診斷證明書,無須醫藥費收據,即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因此容易造成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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