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佳妘
金管會公布新裁罰案,法巴人壽辦理保險業務時,由於未確實檢核保費付款人身分,且未落實確認保戶簽名,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遭金管會處以2項糾正。
金管會表示,法巴人壽這次被抓到2缺失,首先是未要求銀行通路提供相關文件,不利檢核付款人身分,有礙健全經營,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再者,法巴人壽在2009年6月至106年2月期間,辦理保險作業有未落實確認保戶簽名的情況,同樣與規定不符,予以糾正。
金管會強調,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及程序,確實檢核保險費付款人身分及保戶簽名,以維護保戶權益。
除了法巴人壽之外,觀察今年以來壽險業被開罰的情況,到3月4日為止,金管會已連續開出6張罰單,其中最大一張罰單是台灣人壽因拒絕身心障礙投保,以及未告知保戶舊保單可復效,就以承保新保單方式損及保戶權益,被抓到5缺失,遭主管機關開罰180萬元。
另有3家壽險公司皆挨罰60萬元,其中南山人壽因沒有確認客戶投保旅平險的意願,也未取得未成年被保險人及法定代理人的簽章,核保作業流程明顯有缺失;保誠人壽則在因電銷作業、新契約銷售核保流程等6項作業流程有缺失;富邦人壽辦理保險業務有違規缺失,延遲離職業務員偽簽、冒貸的重大偶發事件通報,也違法保險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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