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一名范姓男子因酒駕導致車禍身亡,其父向國泰人壽申請理賠,國壽因為理賠文件記錄錯誤導致誤判,給付271萬元保險金給范父;後來才發現范男是酒駕,要求范父返還保險金。法官指出,范男酒駕為保險除外不保事項,且理賠文件記錄錯誤並非國壽責任,范父應歸還國壽271萬元。
范男在106年12月間於花蓮台九線某處發生車禍送醫,經急救仍宣告不治,范父在事後出具警方筆錄以及急診病歷摘要,向國壽申請保險理賠。
國壽審閱理賠資料發現,筆錄當中記載「急救時醫院已無法抽血,故無酒測值」,而急診病歷摘要檢驗報告的檢驗名稱、報告值、正常值、數值等單位格式跑掉,導致檢驗名稱與報告值相連,使國壽誤將「正常值<3」(即小於3)當作檢驗結果,誤認范男未酒駕,在107年1月25日給付保險金271萬元給范父。
國壽事後接到花蓮地檢署函文告知,法醫鑑定書檢驗結果為「送驗血液檢出酒精99mg/dL(即0.099%)」,也就是范男確實是因酒駕肇事死亡。國壽經重複確認後才發現急診病歷摘要紀錄錯誤,因此寄發存證信函給范父,要求撤銷已給付保險金的錯誤意思表示,要范父返還保險金271萬元。
沒想到范父卻拒絕不還、多次推託,還稱已將保險金花費殆盡,國壽便將范父告上法院。
范父主張,交付急診病歷摘要給業務員時,病歷摘要內容就有記載乙醇90(換算酒測值0.45),雖然文件格式跑掉導致出現亂碼,但國壽以保險為專業,理賠為其日常工作,不可能不理解「乙醇90」所表示的意義,且「<3」在酒測值上無任何意義。
范父認為,國壽收到理賠申請後,仍然給付保險金271萬元給他,足以證明國壽在確定給付理賠金前就已知道范男有酒駕情形,但仍然依約給付保險金,雖事後反悔,但責任不在自己,因此國壽無權要求返還保險金。
不過一審判決指出,國泰人壽若得知范男是酒駕致車禍身亡,就不可能同意給付保險金。而且警方筆錄調查報告內容記載與事實不符,醫院的急診病歷摘要也因格式未對齊造成誤判,都不是國泰人壽自己的過失所造成。
因此,一審判決國泰人壽勝訴,范父應交還271萬元保險金給國壽。范父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仍維持原判,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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