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佳妘
現代人對保障觀念越來越普及,但仍有人抱著僥倖心態帶病投保,以為拖過2年期限就沒事,但其實只要被保險公司抓到,儘管不能解除契約,但仍可對舊病拒絕理賠,保戶也難用這筆保險金轉嫁醫療開銷;此外,如是業務員慫恿保戶隱匿病情,將被懲處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停止招攬處分,更是得不償失。
金管會表示,保險契約是由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訂定對價平衡的契約,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在投保時,依各要保書訂立的書面詢問善盡告知義務,如是否有「過去5年內曾患有高血壓、癌症等疾病」,或「近2個月有因受傷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的情形」等情形,讓保險公司知道保戶的健康狀況,進而評估相對應的風險。
若保戶告知的內容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讓保險公司減少對承保風險的評估,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可在得知有解除原因1個月內,或契約訂立2年內,解除契約。
至於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且未據實告知,儘管保險契約訂立後超過2年,保險公司不能解除契約,但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仍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為避免理賠糾紛,金管會提醒,民眾在投保健康險前,應留意3件事情,首先是應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及經濟能力;再者是注意投保商品的類型、疾病及醫療等名詞定義、等待期間、除外責任及給付上限等重要約定事項;最後是應據實回答保險公司在要保書上的書面詢問,也就是健康告知事項。
此外,過去曾有保險業務員為了業績,慫恿保戶不盡告知義務、帶病投保,金管會除了依法可開罰保險公司60至1,200萬元罰鍰之外,針對違反規定的業務員,可視情節輕重,祭出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攬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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