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一位民眾獨自扶養二個年幼孩子,在配偶過世之後,一時之間又多了一筆巨額債務要繼承。該位民眾聽說,一旦辦理拋棄繼承,將會影響勞保給付請領權益;即便先領了勞保給付,再去辦理拋棄繼承,一樣會被勞保局追繳,但這樣的觀念卻是大錯特錯。
勞保局強調,勞保死亡給付的受益人及請領順序,是由法令直接規定,被保險人不得自行指定受益人。死亡給付分為二部分:一為喪葬津貼,另一為遺屬給付。
遺屬給付又區分為一次領的遺屬津貼或按月領的遺屬年金,一次領取遺屬津貼是98年1月1日以前有保險年資的人可選擇,2種方式只能擇一請領。
領取遺屬給付的人必須符合法定順序及要件,如果前順序的遺屬存在時,後順序的遺屬就不得請領。法定請領人依序為: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扶養的孫子女
(5)受扶養的兄弟、姊妹。
另外,喪葬津貼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請領人不限於繼承人,親戚朋友或禮儀社業者都可以請領。
勞保局說明,勞保死亡給付性質上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遺屬拋棄繼承,並不影響勞保死亡給付請求權的行使。也就是說,遺屬拋棄繼承權並不會使請領勞保死亡給付的權利也跟著一起「被拋棄」。
另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勞保死亡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範圍,免課徵遺產稅。除此之外,領取死亡給付後再去辦理拋棄繼承,也不會被勞保局追繳給付。
但勞保給付畢竟只是最基本生活的依靠,如果擔心子女失去賴以為生的經濟支柱,或是擔心他們因債務被迫拋棄繼承,其實可以在生前就做好保險規劃,投保壽險時就要計算自己的負債與家庭責任,買足保額,在過世時繼承人就能用保險金償還債務,不必被迫拋棄全部財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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