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佳妘
配偶過世,另一半可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以有效節稅,但碰到兩種常見的情況,應納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無法計入剩餘財產範圍,可別以為這項法定權益看得到,就一定吃得到,因此財產轉移要趁早,民眾可在生前先做好「預留稅源」的規劃更有保障。
目前民法將夫妻財產制分為3種,包括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由於多數夫妻都沒有事先約定財產的習慣,因此會直接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或配偶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因此,當這項規定遇到遺產稅時,就可從遺產總額扣除該請求權的金額,形成節稅的效果,但有兩種常見的情況則不列入剩餘財產範圍,分別是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反而都要納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第一種情況為法定財產制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可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過若其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不動產」,在死亡前出售所取得的價金,只能視為財產狀態的變更,不計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範圍。
中區國國稅局先前分享一個案例,一名民眾於2020年1月過世,在死亡前的2019年8月出售一筆土地取得價金3,000萬元,皆存在銀行帳戶中沒有動用,並列報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而他的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這筆3,000萬元財產就不能列入剩餘財產計算差額分配,應將該價金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另一種情況則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北區國稅局曾舉例表示,一位民眾不幸在2019年過世,不過在2018年匯款1,000萬元贈與給配偶,同時也匯款200萬送給兒子,因此屬於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行為,因此申報遺產稅時,也要將這筆1,200萬元的現金贈與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換句話說,儘管夫妻相互贈與的財產免課贈與稅,但如在贈與後2年內死亡,也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也不能計入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
因此,當民眾遇到上述兩種情況時,都不列入剩餘財產範圍,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所以財產轉移要趁早規畫,民眾可在生前先做好「預留稅源」,透過保險工具來安排,屆時也能順利用這筆保險金繳稅金,順利繼承家人所留下來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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