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佳妘
越來越多保單因「實質課稅」原則,將身故保險金計入過世者的遺產課稅。一位楊姓女子的母親過世後,原以為身故保險金不用報稅,沒想到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認為具高齡、躉繳、密集投保性質,有規避遺產稅的意圖,將561萬7,721元計入遺產總額,楊女不服告上法院,最後法官也以3個理由裁定駁回。
根據判決書指出,楊女的母親在2014年4月過世,她在辦理申報遺產稅,將7張保單的身故保險金,共634萬7,559元,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但國稅局初查發現,除了2張壽險外,另有5張養老保險及利率變動型保險,符合「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因此將561萬7,721元,計入遺產總額稅。
不過,楊女不服,認為母親投保的身故保險金,應適用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但經國稅局復查後駁回,隨後提起訴願也遭駁回,最後她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母親因有多項慢性病纏身,並非是為了規避遺產稅,才在逝世前「高齡躉繳密集投保」,更何況母親是在投保後「意外死亡」,急診病歷上提到疑似噎死,因此認為是規避將來死亡所可能產生的遺產稅負,「實屬擅斷」。
國稅局對此則表示,楊女的母親從2009年腦中風右側肢體癱瘓及確診糖尿病後,在2010至2014年間總計投保13張保單,繳納保費905萬9,288元,且她的2008至2014年綜所稅利息所得從42萬8,474元逐年遞減至6萬6,322元,可見在罹病後,開始轉移銀行存款,使得銀行存款銳減,因此客觀上呈現的主要核心意圖,並非分散風險消化損失,而是為了規避將來因死亡所可能發生遺產稅負。
不僅如此,那5張保單皆是在2010至2014年間投保,當時楊女的母親年齡已屆在67至71歲之間,都是在死亡前近期投保且多為躉繳的保單,符合「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具高齡投保、躉繳、密集投保性質,國稅局認為,應與其他具儲蓄性質的遺產,如銀行定期存款為相同處理,因此不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
法院經查後發現,5張保單均屬於儲蓄性質,理賠保險金額與繳納的保險費總額兩者差異不大,以契約的預定保險期間計算,報酬僅相當於存款所產生的孳息,與一般定存利率相當,甚或遠低於定存利率,與一般保險具互助性質不同,應計入遺產總額範圍內課稅;再者是投保時間皆在她腦中風或確診糖尿病等疾病之後,甚至在死亡前數個月投保,動機並不單純。
除此之外,從衛生局開立的死亡證明書來看,直接引起死亡的疾病或傷害為「心因性休克」,並非是噎食窒息所致。綜合上述原因來看,法院最後判定,楊女的母親生前投保的保單,應有規避遺產稅的意圖,依實質課稅的公平原則,應不適用遺贈稅法及保險法規定,也就是原處分保險理賠金561萬7,721元,計入遺產總額課稅金額56萬1,772元的部分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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