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佳妘
財產移轉要注意!一位民眾在同年度贈與給長子220萬元,又給長女、次子一人各100萬元的現金,想說每年有220萬元贈與免稅額的扣打,卻被國稅局課20萬元贈與稅,同時也得挨罰,原來是因為贈與免稅額是以「贈與人」每年220萬元為限,並非是用每位受贈人收到的財產分開計算。
有一位育有3名小孩的民眾,在2019年贈與長子現金220萬元,同年度又贈與長女、次子現金各100萬元,但他誤以為每位子女受贈金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才須申報贈與稅,所以就沒有申報,踩了地雷卻不自知。
儘管每位子女贈與金額均未超過220萬元的免稅額,但仍需申報贈與稅。台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也就是贈與免稅額是以「贈與人」每年220萬元為限。
換句話說,贈與人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的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就可以免納贈與稅。因此不是以個別受贈對象受贈財產是否超過220萬元作為申報贈與稅的判斷標準。
以上述個案來看,這位民眾在2019年贈與金額累計已達42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後,依遺產及贈與稅規定,贈與總額計有420萬元,扣除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200萬元,因此應按10%稅率申報繳納贈與稅額20萬元,並處罰鍰。
台北國稅局指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的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如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等)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就應在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一般來說,資產轉移除了要搞懂每人每年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的規定之外,還可透過保險規劃來達到傳承的目標,如將這筆錢轉贈給子女買保單,將子女設定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等方式,當保險契約成就時,就能發揮功用。
首先是「指定子女為受益人」,為了預防後代沒有足夠現金可以籌措稅款,爸媽可以用壽險作為「預留稅源」之用,也就是要保人、被保險人都填自己,受益人則填子女,如此一來當過世之後,就能用這筆保險金繳稅,小孩更能順利繼承家人所留下來的財產。
再者是「指定子女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父母想要贈與給小孩,可以買張壽險,並將受益人填寫自己,要保人、被保險人則填子女,就能利用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的規定,將錢匯款給小孩來繳交保費,不僅能節稅,同時身故理賠金也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
無論使用上述哪種方式,趁早規畫更有空間合法節稅,但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死亡保險金都能省到一筆遺產稅,如有踩到國稅局「實質課稅原則」的紅線,包括躉繳投保、高齡投保、密集投保、短期投保、帶病投保等情況,一樣得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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