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佳妘
金管會又開罰!康健人壽與家樂福保經簽訂協議書,對家樂福好康卡的持卡人進行保險行銷,不僅未經當事人同意為個資蒐集,家樂福保經向保險公司收取招攬保單時收保費的2至3成不等的報酬,皆與保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不符,最後對2家保險公司各開罰75萬元,並對其代表人各處以15萬元罰鍰,合計開罰180萬元。
金管會表示,康健人壽在2012年9月10日與家樂福保經簽訂協議書,將蒐集的家樂福好康卡卡友資料,提供康健人壽進行保險行銷,一查後發現家樂福好康卡蒐集會員資料的「特定目的」是提供零售或銷售服務,而上述約定事項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依法當事人應經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的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的影響。
不過,家樂福保經並未於好康卡申請書中揭露,或經好康卡卡友單獨所為的意思,表示同意由家樂福保經提供其個人資料給康健人壽進行人身保險招攬,而康健人壽當初在簽約作業時,沒有進一步要求家樂福保經須提供個人資料取得來源合法的佐證資料,審查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以確保個人資料取得來源的合法。
金管會指出,家樂福保經未實際從事保險招攬,卻以提供消費者個人資料給康健人壽的方式,向康健人壽收取所招攬保單實收保費20%至30%不等的報酬,認為家樂福保經有以其他費用名目向保險公司收取金錢的情況,核保險法規定不符。
另在康健人壽部分,金管會則提及,任由家樂福保經利用業務上的便利向公司索取額外報酬、不當方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並未要求業務往來保經,遵循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往來合約的約定,且有酬金支付對象與要保書所載招攬人員不同情形,也與保險法規定不符。
綜合上述違規事項,金管會表示,康健人壽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除了開罰75萬元外,並對其代表人處以15萬元罰鍰;家樂福保經也因此挨罰75萬元,公司代表人也被罰15萬元,並限期1個月改正。
金管會強調,保險經紀人不能以其他費用名目向保險人收取金錢、其他報酬或為不合營業常規的交易,而保險業應落實要求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遵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的規定及業務往來合約的約定,且保險業或其從事保險招攬的業務人員,不能有酬金支付對象與要保書所載招攬人員不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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