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佳妘
有民眾繼承一筆遺產,需繳交遺產稅200萬元,由於手頭現金不夠繳稅,所以向國稅局申請以繼承土地抵繳,卻被認定為「不易變價的土地」,因此可抵繳限額僅10萬元,且還要符合1項要件才能申請,這時如有壽險保險金,就能直接拿來繳稅,還能保留原有的土地,因此民眾資產轉移應以趁早安排為最高原則。
按照現行遺產稅法規定,只要遺產稅額30萬元以上,就可以申請實物抵繳,但必須符合繳納現金的確有困難的條件。有位民眾遺產稅應納稅額為200萬元,遺產中只有數筆土地,並沒有留下現金或存款,由於繼承人現金不夠無法繳稅,決定用一筆土地(住宅區的持分共有土地)來抵繳稅款。
不過,到底該如何變現抵稅?國稅局表示,民眾拿不出現金繳納遺產稅時,可申請以土地抵繳稅款,屬於遺產者以核課遺產稅的價值,也就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的時價為準。
國稅局指出,若屬於不易變價或保管者,例如持分共有的山坡保育地、畸零地等,可抵繳的稅額,以該筆土地核定價值占全部課稅遺產價值比例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相當於該土地所負擔的遺產稅;反之,若屬於自有且易於變價及保管者,則以申請抵繳年度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抵繳單價。
以上述繼承人想用以土地來抵繳稅款來看,這筆面積16平方公尺的土地,以單價每平方公尺25萬元計算,核定價值為200萬元,但經國稅局現場勘查,發現有遭占用的情形,認定為不易變價的土地,因此可抵繳限額僅10萬元,換算價值相當的抵繳持分為1/40,其餘未抵繳持分19/40仍為繼承人所有。
國稅局提醒,當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實物抵繳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2/3的同意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逾繳納期限,導致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用一般土地來抵繳遺產稅,除了會遇到上述不易變現的問題,也可能將具有增值潛力的遺產拿去抵稅,因此如果及早買好壽險保單,先做好預留稅源的規劃,屆時即可用這筆身故保險金繳交稅款,將遺產稅轉嫁給保險公司,不僅能保留原本的土地,所繼承的現金也可一毛不少,民眾資產轉移應以趁早安排為最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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