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佳妘
行政院今(1)日院會討論通過勞動部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未來產檢假從5日增加至7日,以及父母也可同時請育嬰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減輕育兒父母的負擔。
勞動部表示,這次院會通過的《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修正草案,可減輕受僱者生育、養育期間的經濟生活及照顧負擔,以安心養育子女,這次修正重點共有4個。
第一,為配合預防保健產檢次數增加為14次,因此將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另為不增加雇主負擔,在雇主先行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5日的部分,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逾5日,並照給薪資者,不適用前揭薪資補助的規定。
第二,增訂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的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也得適用減少工作時間或調整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的責任,使受僱者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的空間,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受僱者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因此刪除現行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適用第16條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的規定。
第四,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的責任,為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規定。
勞動部表示,兩法修正案送入立法院後,將盡力與立法院朝野委員溝通,儘快推動完成修法事宜。
此外,勞動部已於6月4日發布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3歲前,如有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的需求,可依規定提出申請,但每次仍不得低於30日,且少於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2次為限。
勞動部同時也增訂「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凡是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被保險人,將依該津貼所依據的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碼發給20%,以提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的經濟性支持,以及增訂「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針對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的雇主,將給予薪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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