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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用配偶分配請求權省遺產稅很補! 一個地方沒算好遭追討百萬稅金

當另一半過世可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就能有效節稅。(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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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紀佳妘    

當另一半過世,配偶可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就能有效節稅,但別以為這項法定權益看得到就一定吃得到;就有一位民眾行使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後,應納遺產稅額250萬元,卻因疏忽了一個細節,被國稅局抓到追繳遺產稅130萬元,並加計利息。

北區國稅局近日發現一個案例,一名王姓民眾在2018年6月1日過世,他的太太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准扣除3,000萬元,核定應納遺產稅額250萬元(繳納期限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繼承人於2019年10月12日繳清遺產稅後,稽徵機關核發繳清證明書。

不過,國稅局卻發現,到去年10月13日為止,繼承人只給付1,700萬元的財產給配偶,由於不足額有1,300萬元,因此會被國稅局追繳遺產稅130萬元。不僅如此,還得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的隔日2019年11月26日起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依2019年、2020年、2021年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該分配請求權金額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但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生存配偶,如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完成給付,稽徵機關將依法就未給付或給付的財產較核准扣除金額短少的差額補徵遺產稅,並加計利息

至於補徵遺產稅加計利息的起迄日及利率,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期間的計算應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至填發這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利率應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北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雖可節省遺產稅,但應留意須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給付生存配偶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以免遭補徵遺產稅及加計利息

換句話說,當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碰上遺產稅時,可從遺產總額扣除該請求權的金額,以形成節稅的效果,但無法順利分配遺產,或出現繼承等其他情況,反而都要納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因此,財產轉移最高原則仍是要趁早安排,最好在生前做好預留稅源的規劃,如透過壽險等保單,除了能減少繼承人對土地、股票等資產價值的糾紛,也能運用這筆保險金繳稅金,更能將愛遺留給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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