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佳妘
國人將海外財產贈與給子女,一樣依法申報贈與稅。國稅局近期查獲一件父親海外贈與子女的避稅案,一名父親贈與小孩50萬美元,偽裝境外投資所得分批匯給小孩,想規避贈與稅,但由於子女才剛成年,仍被國稅局抓包,追查後對父親連補帶罰256萬元。
南區國稅局指出,只要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將持有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與他人,就應申報並課徵贈與稅,財產範圍包含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民眾若有贈與行為時,應在贈與日起30日內主動申報。
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一起案件,一名2019年才剛成年的民眾,當年度就陸續取得某境外公司匯入資金累計50萬美元(約新台幣1,400萬元),儘管他向國稅局說明是「境外投資所得」,但卻無法出示投資證明,也明顯不具相應的投資能力。
國稅局追查金流資料後發現,實際上投資這家境外公司是他的父親,父親當初為了避免在國內資金移轉遭國稅局查核,才會直接透過境外公司的帳戶,直接分批匯入資金給小孩,想要藉此規避贈與稅。
國稅局認定,由於他的父親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身分,因此將自身所持有的境外財產贈與給子女,認定此案為贈與稅案件,由於未辦理贈與稅申報,除了扣除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後,對父親補稅加罰256萬元。
南區國稅局強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要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不論贈與境內或境外的財產,都應依法繳納贈與稅;反之,若非屬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將境外財產贈與他人,則不屬我國贈與稅課稅範圍。
民眾如有應申報贈與稅情況,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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