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佳妘
金融評議的約束力門檻拉高!金管會宣布,調高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2項的一定額度,將投資型商品或服務的賠付門檻,從現行100萬元拉高至120萬元,若非屬投資型商品則從10萬元提高至12萬元,公告生效後申請評議的案件一律適用新的額度。
金管會調高強制賠付額度上限,依爭議類型不同可分為兩種,其一為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財產保險給付、人身保險給付及投資型保險商品,強制賠付上限從100萬元調高至120萬元;非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多次給付型醫療保險金給付及非屬保險給付爭議等,則從10萬元拉高至12萬元。
金管會指出,這次適度調高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規定的一定額度金額,在綜合考量5個因素後,決定分別調高為120萬元及12萬元,將於近日公告,至適用時點,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將以公告生效後申請評議的案件適用新的額度,因此在公布修正前申請的評議案件,則適用調整前的額度。
第一為「爭議案件進入評議階段前多數已獲解決」,根據評議中心101年到109年的統計數據觀察,金融消費爭議在申訴階段,約5成已獲得解決;進入評議階段後,約有超過3成申請評議的案件於評議委員會作成評議決定前,即由評議中心協助雙方達成和解或經調處成立,意味著多數案件在評議前階段,即獲解決。
再者,和解或調處成立的金額並不受一定額度限制,和解金額往往有超過100萬元或10萬元以上者。由申訴、評議前的調處以及評議階段綜合觀察,多數案件的金融消費者,在申訴及評議前階段即能取得符合期待結果。
第二為「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業者仍自願接受的比例尚高」,除多數案件在申訴或作成評議決定前即能達成和解或調處成立外,經評議委員會作成評議決定的案件,即使超過一定額度,金融服務業接受的件數比例也近9成,顯示一定額度並非爭議案件能否解決的唯一關鍵。
第三為「調高額度督促業者的效益」,酌予調高一定額度,可促進金融服務業落實執行公平待客原則,使金融服務業更加重視金融商品或服務與金融消費者間的適配性,強化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第四為「與訴訟權保障的衡平」,符合一定額度的評議決定經金融服務業簽署同意,並經金融消費者表示接受後,評議決定即成立,於送法院核可後,與民事判決確定有同一效力,對金融服務業者產生拘束力,因此一定額度機制具迅速有效解決金融消費爭議的功能。
但對業者的訴訟權產生一定程度的限制,立法過程對本項限制也有不同看法,所以對於一定額度的決定,宜衡量私權紛爭解決的機制及目的,並基於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及兼顧業者訴訟權保障,以符合比例原則。
第五為「法制變革宜循序漸進」,一定額度規範能發揮訴訟外迅速解決紛爭的功能,然而對於金融服務業也產生有強制接受評議決定的效力,因此宜謹慎評估、循序漸進,後續也可視國內金融經濟發展狀況適時再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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