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佳妘
在死亡前2年贈與財產給3種身分的人,也要列入遺產申報。有一位民眾在過世前2年贈與股票給太太、兒子及媳婦,儘管不是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他的媳婦因與兒子離婚,並非是親屬關係,所以免併入遺產課稅。
有一位民眾在2019年12月1日曾贈與配偶、兒子及媳婦上市櫃公司股票各1萬股,然而贈與不到1年的時間,兒子與媳婦決定離婚,而這位民眾也不幸於今年1月25日過世,讓家人搞不清楚到底何種情況下,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於3種身分的人,所贈與的財產,雖非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仍應依法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人應列入遺產申報,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台北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至於遺產的價值,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如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上市上櫃或興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市場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作為時價,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計算遺產價值,但若受贈人與被繼承人間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無親屬關係,則不必併入遺產課稅。
以上述個案來看,這位民眾在2019年底贈與財產給他的兒子與媳婦,儘管兩人隨後在2020年離婚,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媳婦與他的親屬關係,因與他兒子離婚而消滅,因此免併入遺產課稅。
至於這位民眾贈與給太太及兒子的財產,由於是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因此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須列入遺產申報,加上贈與財產是上市櫃公司的股票,應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先了解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狀況及流動情形,併同死亡前2年內贈與前述親屬的財產,據實申報遺產稅,以免遭查獲補稅及處罰。
除此之外,資產移轉一定要趁早安排才是最高原則,以免突如其來的意外或死亡,讓傳承規劃大打折扣,民眾生前可善用壽險等保單規劃,預先做好預留稅源的規劃,屆時不僅能用這筆保險金繳交遺產稅,也能減少用股票、房屋等現有資產籌措現金的難度,更能將財產順利繼承給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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