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佳妘
贈與農地給直系親屬,只要申報時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受贈人須在5年列管期間繼續將農地作為「農地」使用就能免課贈與稅。不過,有一位民眾將農地贈與小孩後,省下一筆2,315萬元的贈與稅,卻因一件事被抓包,反而被追繳209萬餘元。
台北國稅局近期發現一個案例,有位民眾在2016年10月將坐落台北市北投區的一塊農地贈與給小孩,並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由於列報贈與的土地是作為「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且經審核符合規定,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2,315萬餘元,並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而未計徵贈與稅,並自其子女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
不過,在列管期間內,農業主管機關於2021年1月通報該農地未作農業使用,違規出租作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處理場基地,經農業主管機關發函限期恢復原狀及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文件,但這位民眾的小孩仍未依限辦理,因此按照規定須追繳贈與稅209萬餘元。
台北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國稅局列報遺產稅農業用地扣除額,或申請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無論是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受贈人,應將該土地繼續作為農業使用,國稅局將依規定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但日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況出現,應追繳應納稅賦。
台北國稅局表示,當這筆土地的承受人(即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則不在此限。
台北國稅局也提醒,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列管農地,若經發現土地承受人或受贈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的話,國稅局依法將追繳原應納的遺產稅或贈與稅,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予注意,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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