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佳妘
一位民眾身後留下存款50萬元及不動產,但他的家人無力一口氣拿出現金180萬元繳遺產稅,國稅局教戰一招可分期繳稅,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就能申請,但別忘了這可是要「加計利息」,計算方式一次看懂才不虧,但這時如有壽險保險金,就能直接拿來繳稅,還能保有原有的資產,因此財產移轉仍應盡早安排為最高原則。
有一位民眾在死亡後,只有遺留存款50萬元,其他皆是不動產,後來經核定遺產稅額為180萬元,繳納期限到今年6月10日,但他的家人卻籌不出錢繳稅,因此於6月1日主張「遺產中現金不足以繳納遺產稅款」,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繳納,但不知道在分期繳納期間,加計利息該如何計算?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如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至於申請分期繳納的人,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的隔日起算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利率有變動時,則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從上述個案來看,這次需繳交180萬元遺產稅,分18期後每期需繳10萬元,並自繳納期限屆滿的隔日(6月11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年利率0.78%),分別加計利息如下:
一、第1期繳納期間為6月11日至110年8月10日,納稅義務人在8月6日到銀行繳納,銀行應加收(6月11日至8月6日)共計57日的利息121元。
計算方式:〔遺產稅100,000元×57日÷365日×0.78%〕=121元。
二、第2期繳納期間為8月11日至10月10日,納稅義務人9月30日至銀行繳納,銀行應加收6月11日至9月30日計112日的利息239元。
計算方式:〔遺產稅100,000元×112日÷365日×0.78%〕。
至於其餘各期則依此類推,國稅局也提醒,對於核准分期繳納的任何一期應繳稅捐,若沒有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的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補繳,並依規定加計利息,因此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由此可見,遺產稅無法按時繳納的案例層出不窮,凸顯出「預留稅源」的重要性,民眾可在生前預留未來繼承人繳遺產稅的稅源,如透過壽險等保單規劃來安排,就能運用這筆保險金繳稅金,同時也能減少動用股票、土地等現有資產籌措現金,讓自己生前所留下的資產通通順利移轉給家人,因此「財產移轉最高原則仍是要趁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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