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佳妘
一名罹患思覺失調症的陳姓男子,在3年期間多次長期住院治療,隨後想申請理賠金共142.3萬元,卻被2家保險公司分別以「帶病投保」、「保險金請求權超過時效」為由拒絕給付,陳男不服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後因2個原因,判2家保險公司仍須分別給付保險金88.2萬元、54.1萬元。
陳男的母親在2002年向保險公司為他投保終身壽險,附加住院醫療險附約,又在2014年3月加碼另一款醫療險附約及實支實付醫療險附約,同年12月再向另一家保險公司投保終身醫療險,附加住院醫療險。不過,隨後陳男確診罹患思覺失調症,並接受門診及住院治療,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金88.2、54.1萬元時遭拒。
對此,保險公司主張,陳男在保險契約生效滿30日前,已罹患思覺失調症,依《保險法》規定,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另一家保險公司則說,從陳男所提的病歷來看,由於他尚未出院,不能請求出院療養金,加上他到了2018年才提起訴訟,明顯已超過2年的請求權時效,所以拒絕給付。
法院審理後發現,從陳男投保前的病歷資料來看,診斷僅為「他處未分類憂鬱疾患」,且未接受過任何抗精神病藥物治療,因此難以認定已罹患思覺失調症而接受診治,直到2015年9月才是最早可以確定診斷為思覺失調症的時間點,因此「帶病投保」的說法無法成立。
除此之外,陳男在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間陸續住院治療,法院認為,要求每住院一次就應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並非合理,應待陳男出院確認這次住院總天數後申請理賠,並自這次出院時起算請求權消滅時效,才較為合理,因此最後判2家保險公司應分別給付88.2、52.6萬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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