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老先生的遺願是「後事風風光光」,4年前他在醫院彌留,家人將他接回社子老家、鋪好水床等斷氣。從母姓的黃姓兒子聽聞父親過世,拿父親存摺、印章到士林區農會提領120萬元,同父異母的楊姓手足控他偽造文書,一審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7月、沒收12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駁回黃上訴,但緩刑3年,須支付公庫30萬元,撤銷沒收。
黃姓被告從事金融證券業,同父同母的胞兄則在第一銀行擔任法金業務員;楊老先生逝世後,繼承人共有11人,不過妻子2019年4月也死亡。
黃姓男子2018年4月30日上午11點多接到母親來電,告知父親已過世,他在下午1點多便到士林區農會天母分部提領父親名下的120萬元,並把錢轉匯到自己女兒名下。當晚做完法事後,同父異母的手足問黃的胞兄「老爸留下多少錢?」卻得到「不清楚,存摺和印章都被偷了」的回答。
楊姓子女們檢查後,發現父親死亡當天,黃就領走了120萬元,氣得提告。
黃辯稱他領錢時,不知道父親已經死亡,父親生前曾說「如發生不幸時,用我自己的存款支付醫療費用、喪葬費用」,他認為是楊姓子女們查到父親住院期間要照顧媽媽,曾匯了150萬元給母親,主張這些錢應列入遺產,才提出告訴。
高院認為,楊老先生當日早上9時43分緊急出院返家,顯然已快要斷氣,且在10點多就被放在水床上,黃姓兒子實在不可能在下午提款時還認為老爸還活著。況且,楊老先生要落葉歸根、返家往生,還要風光辦後事,顯然很注重傳統,但黃身為人子應盡可能「隨侍在側」,難以想像他會為了「繳清醫療費用、辦理出院手續」花費3小時等候。
高院不採信黃的說詞,認定他犯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罪,應從較重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高院認為一審量刑妥適,不過去年12月家族已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告訴人也撤回告訴,因此給予黃緩刑,但須支付公庫30萬元。爭議的120萬元已完成分配,高院認為沒有沒收必要,因此撤銷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