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勞工訴願申辦統計 未全額給付工資、加班費最常見
加班不給加班費最常見
根據勞動部最新統計,2017年勞工行政事務的訴願申辦案件數達2007件,其中關於《勞動基準法》就達640件,為訴願案收件數第一大類,而年度常見案例,為雇主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以及勞工加班,雇主未發給加班費或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勞動部指出,依《訴願法》第52條的規定,勞動部設有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的訴願管轄業務。根據最新統計,2017年收辦案件數達2007件,其中以《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服務法》為訴願案收件數前三大類,分別為640件、519件及351件,以上合計占去年訴願案件比率約75%。
另,訴願人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部分,去年收受法院裁判結果,駁回計172件,占收到裁判案件197件的87.31%,與2016年的81.82%相較,表示多數案件法院仍贊同勞動部訴願決定的結果。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以占最大宗《勞動基準法》訴願案為例,常見案例,其一為雇主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以致被直轄市、縣(市)政府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裁罰,而雇主大多以勞工離職未辦理交接,或勞工於工作上出錯造成雇主損失,扣發勞工最後1個月的薪水。
是否選擇補修應照勞工意願
然而,工資為勞工及其家屬維持生活最主要的來源,雇主不得因勞工未辦理交接就離職,而主張免除依法應給付勞工工資之義務,如勞工確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未確定前,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而有爭議時,雇主可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但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其二則為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雇主未發給加班費或片面要求勞工補休,以致被直轄市、縣(市)政府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裁罰。部分雇主認為加班一律採補休,應該沒有違法。
但,勞動部提醒,勞工加班,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即應給付加班費,至於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其發動權及選擇權在勞工,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
因此,在今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加班補休應依勞工的意願選擇,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的規定,明定於第32條之1,以利雇主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