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姓女子前年8月間帶兒子參加旅行社10天埃及旅遊,玩到第8天她在車上準備下車時跌倒,右肱骨幹骨折在當地醫院開刀治療,她事後指控領隊未事先提醒才導致受傷,事發又沒叫救護車只派當地導遊陪同就醫,隨後將母子倆滯留埃及,她向旅行社求償醫藥費及懲罰性違約金236萬588元,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原告跌倒未能即時返台不是旅行社造成,判董姓女子敗訴。
董姓女子指出,2016年9月4日下午從胡佳達返回開羅,因臨時更換遊覽車,車上地墊邊緣捲翹、呈波浪狀,當時車上光線不明,領隊未提醒下造成她跌倒,劉姓領隊派埃及當地導遊陪同她尋找醫院,先後到4家醫院,過了2天才開刀,劉姓領隊9月5日隨團返回臺灣,獨留她與兒子,旅行社事後未提供協助,9月9日自行買機票返台。
旅行社否認意外發生未提供協助,指出當時開刀時間涉及醫師的專業判斷,領隊不能干預。旅行團與領隊依法應全程隨團返台,劉姓領隊仍透過Line向其子表達關切,並指派助理陪同提供所需。出院後也安排母子倆到飯店住宿,兩人雖因受傷後未參與旅遊,但仍享有旅行社安排的住院及餐食。
法官查看當時遊覽車內照片,地墊捲翹、不平面積不大,且乘客的身體狀況、注意力、行走習慣各異,即使設備完善,也可能跌倒受傷,未必因地墊捲起所造成,因此原告跌倒及未能即時返台而滯留埃及,不能歸責於旅行社,原告請求違約金賠償並無理由。也認定事發後旅行社人員在原告住院期間雖未全程陪同,仍持續提供原告必要的協助,也提供現金應急,並非將她棄置或留滯國外不顧,判董姓女子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