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怎麼辦?照SOP走自保
車禍!用路人最大的夢魘,不論你是不是碰到「三寶」,千萬別任意胡亂移動車輛、破壞現場,一定要等員警到場量測處理,並先保存行車記錄器畫面,以手機拍照、尋找目擊者,觀察附近商家有無監視鏡頭拍到車禍經過,盡可能蒐集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提供給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檢察官或法官參考,保障自身權益。
單純車損的車禍 就別妨礙交通
林姓男子2016年3月間駕車在台南市後甲圓環出車禍,雙方都無人受傷,但林擔心破壞現場,報警後在原地等待員警到場,警方認為他阻礙其他車輛通行,對他開出一張罰款1200元的妨礙交通罰單,林訴願無效後,打行政訴訟,但法官認為,林妨害交通是事實,判他敗訴。
台南地院認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到不妨礙交通處所,並通知警察機關。員警對林的違規行為開罰,並未違法,因此判林敗訴。
死傷車禍若亂移車 最高可罰9000元
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隊事故組表示,常有市民遇到車禍時,打電話來詢問,如果沒人受傷,又擔心會影響到其他用路人、妨礙交通,是否可以粉筆等工具,將雙方車輛畫定位後移車,再等待警察到場處理即可?答案雖是肯定的,但最大前提是「無人死傷」。
事故組表示,如果有人受傷,但當事人都同意移置車輛的話,可以在員警抵達前移動車輛,若是有致人死傷,雙方當事人未一致同意移置車輛的話,若有一方先行移置車輛,恐怕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依法可以開罰3000元至9000元的罰單。
單純車損離開 當心肇事逃逸官司
吳姓男子去年2月1日晚上在台中市駕車撞傷顏姓女子,對方當場倒地,身體多處擦傷,吳下車將被害人扶到路旁休息,但未報案或通知救護,也沒留下聯絡方式,趁對方尚未回神之際,駕車離開現場,法院判決結果,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但肇事逃逸罪部分,判吳1年2月,必須坐牢。
台中市警方說,肇事逃逸案中,最常發生的是單純的車損車禍,一方當事人見對方沒受傷,也誤以為沒有任何要求賠償後,就離開現場,極可能被控肇事逃逸,由於肇逃為公訴罪,無法和解撤告,為避免橫生糾紛,建議當事人白紙黑字寫下和解書或錄音,證明雙方已和解,才不會吃上肇逃官司。
善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
邱姓男子3年前在彰化縣與一名機車騎士發生車禍,對方重傷,他堅稱自己無過失,但法院仍依過失傷害罪判刑4月確定,邱自費向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申請覆議,結果覆議報告認定他「確無過失」,經台中高分院核准再審後,判決大逆轉,改判他無罪確定。
覆議報告認定,「騎士逆向行駛斜向穿越道路時,未讓右側順向車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原因;轎車駕駛措手不及,無肇事因素」,再審的合議庭認定,邱無法預見機車騎士會違規從中央分隔島缺口處突然竄出,難以苛責邱有過失責任,改判邱無罪。
沒人死傷怎處理?「放、撥、劃、移、等」保權益
台中市和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表示,無人死傷的車禍,可依照「放、撥、劃、移、等」五字訣處理,依序為放置警告標誌、撥電話報案、將事故雙方車輛位置,以粉筆等工具劃線定位、定位後移車靜候員警到場,避免影響其他用路人權益。
台中市交大事故組表示,放置警告標誌需距離車禍現場30公尺,若是高速公路則為100公尺,當事人也可利用手機、相機先拍下事故現場車輛的相對位置、撞擊痕跡、散落物位置、以及跟道路標誌標線的位置等,另外用粉筆、口紅、石頭等工具,將車輛劃設L型定位,若是汽車則是四輪的位置,若是機車則是把手與前後輪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