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戶出遊因航班取消而刷退回程機票,並將衍生的住宿、交通費等向刷卡公司所贈送的旅平險(含旅遊不便險)產險公司申請理賠,豈料卻遭拒賠,經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了解後,認為保險公司仍須理賠部分的費用,不可以全部拒賠。
保戶刷信用卡購買外島旅遊的來回機票,受天候因素而取消回台航班,額外支出滯留兩天的住宿費1,500元、2,500元及交通費750元之外,後來改搭軍機返回台灣,又支出了前往軍用停車場的交通費500元以及軍機搭乘費用2,000元,而將以上的開銷向發卡銀行所贈送旅遊不便險的產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戶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後,委員們開始調查此案,認為依乘客運送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無礙保戶以信用卡「支付」外島旅遊團費7500元之事實,並已符合「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各被保險人之航空機票全部票款獲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之要件,保險公司即應就系爭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承保項目及其保險金額限度內,理賠保戶該次旅遊期間所生之費用。
而該案中的旅遊不便險所承保之班機延誤費用,包含:1.合理且必要之膳食費、住宿費用;2.來往於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3.延誤期間電話費用;4.因住宿且行李已交寄時,為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
因此,有關保戶因為班機停飛額外支出之住宿費(4000元)、來往機場及住宿地點之交通費(1250元)部分,依旅遊不便險約款內容,產險公司固然應予理賠,但是保戶因搭乘軍機所生的軍機搭乘費2000元部分,不符合前述班機延誤之承保範圍,且保戶自外島返台之交通費為其本來即應支付之費用,因此產險公司可就這一部分得不予理賠。
關鍵字:保險金,保費,保險規劃,財產,保險局,金管會,金融評議,產險,強制險,車體險,賠償,富邦產險,泰安產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