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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買保險車禍無路用? 賠償金額應強制調解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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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大錢買保險 車禍卻無路用?
十三日看到「一場車禍兩種野蠻」投書,想藉自身律師經驗,提供實用的建議跟觀念,也要告訴政府不是訂了法律就能國泰民安,更需要具體的配套措施。
 
先說說保險公司的理賠作法吧。以車禍致被害人殘廢案例來說,被害人可請求醫療費用、不能工作之損失、喪失或減損勞動能力之損失、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我處理過的案例最高有賠一、二千萬之多。如加害人有投保,請保險公司法務去談,往往只是負責醫療費用,其他就靜待法院判決;投保的加害人仍要經歷民、刑事訴訟的折騰,在這過程中保險公司幫了什麼忙?沒有,這樣保險的意義功用何在?
 
訴訟要拖多久?三五年,其實更長的案件多的是。我想舉個案例告訴大家自保之道,也希望敲醒為政者。
 
台大法律系劉宗榮教授演講保險法時提到國外的判決:如果車禍肇事當事人在保險金額內願意和解,而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者,倘若將來法院判決金額超過原先願意和解金額,就超過部分,保險公司須對被保險人(加害人)賠償。這見解被台南高分院採用了。若善加引用這個見解,車禍當事人就可免去訟累。
 
我的當事人是車禍加害人,她除了強制保險外,還加保了高額的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車禍被害人成為植物人,家屬請求將近一千五百萬民事賠償,她更要面對刑事追訴。如果刑事因未和解而被判去關,那是你的事。
 
幸好,我先聲請告知訴訟,告知保險公司參加訴訟;我方提出要以強制保險跟任意險最高保額,與原告和解;原告答應了,於是法官就問保險公司同不同意。這個和解金額大約是原告請求的一半,我也把台南高分院跟劉教授見解用書狀給保險公司,最後保險公司接受了,案件一年內就結束。
 
從這案例可以發現:明明肇事者有投高額保險,怎麼派不上用場?我的看法是為政者不用心,累倒兩造也累倒法院。雖然目前有調解機制,但不具強制性,小額賠償有效,大額賠償就無路用了。
 
在有保險的車禍損害賠償案件,政府應成立一個由法官、律師、醫師、肇事責任鑑定專家組成的賠償金額審定委員會,審定出來的金額保險公司就要如數賠償,若有不服者,得針對差額提出訴訟,以免剝奪訴訟權。以我的經驗,當事人多不願為小金額纏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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