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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百萬美元保單補百萬稅? 所得基本稅有規定

好險網/王永才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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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過去在大陸投資事業,也在香港與大陸擁有許多資產。他曾經由業務員推薦,於103至106年間陸續投保C人壽保險(股)公司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分期繳、躉繳保費總計200萬美元,約新臺幣6,100萬餘元。

他在國內金融機構的外幣存款帳戶,其存款往來都是買賣小額的外幣基金,但美元保費繳交不是經由此帳戶轉帳支付,而是直接由他在香港的XX銀行直接匯入保險公司。

經陳先生說明他在101年起,開始投資香港與中國的企業,該公司獲利良好,每年都會高額配息, 所以他以這些股利配息來繳納其在台灣購買的美元保費,但卻不知道應該要申報所得基本稅額。如此,經國稅局依法核定,陳先生102至106年度海外營利所得計6,100萬餘元,補徵所得基本稅額約850萬元。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 條指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特制定本條例。第 12 條也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因此,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以及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申報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基本稅額。

在此要提醒民眾,個人如有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並依規定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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