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者與被害人過失責任各半 肇事者還要賠877萬
林姓裝潢工前年底,駕車在台中市南屯區違規左轉,撞上闖紅燈的陳姓機車騎士,致陳男頭部重創,無法自理生活,一審依過失重傷害罪將林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陳請求損害賠償,法官認定林賠償1755萬餘元,但雙方過失責任各百分之五十,因此判決林應賠償陳877萬餘元。
《延伸閱讀:只要三層! 完全轉嫁所有賠償的車險攻略》
判決書指出,林男於106年11月28日上午路,駕駛轎車沿中市南屯區向上路5段由精科路往精科五路方向行駛,行至設有燈光號誌及左轉車道之向上路5段與精科五路交岔路口,欲左轉精科五路時,疏未注意,於向上路5段號誌尚未轉換為左轉箭頭綠燈,即逕由直行車道駛越在左轉車道左轉之半聯結車進入該交岔路口。
適陳男騎重型機車沿向上路5段慢車道由五權西路3段往精科路方向,行駛至該交岔路口,貿然闖越紅燈直行,兩車因而在交岔路口碰撞,致陳男人車倒地,受有嚴重頭部創傷、顱骨及顱底骨折、顏面骨骨折,造成外傷性腦傷併平衡障礙及右側肢體無力,無法自理生活。
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陳男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至設有行車管制交岔路口,違反號誌管制闖紅燈進入路口,與林男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左轉彎未依序行駛左轉車道錯行直行車道進入路口,違反號誌管制於直行箭頭綠燈時相紅燈時段左轉彎,兩車同為肇事原因」。
台中地院依過失重傷害罪,將林男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被害人陳男也請求損害賠償,法官經核算金額為勞動能力減損857萬餘元、醫藥費用53萬餘元、看護費7萬5000元、診療相關費用1萬8600元、未來看護費714萬餘元、慰撫金120萬元,共計1755萬餘元。
不過,陳、林各應負過失責任百分之五十,因此判決林男賠償陳男877萬65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