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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投保保險時,都必須要填寫一張"健康告知書"
這張表上主要是針對被保險人目前的健康狀況進行調查
而這張表在投保階段是屬於自主告知的狀態,保險公司通常不會進行主動確認
這張表,在保戶發生理賠時,若保險公司有疑義時就會再拿出來進行核對及判斷了
因此,大眾如何在投保前確實告知健康告知事項
就會影響發生事故後的理賠狀況了
所以今天版主要帶大家逐一看一次健康告知書
在最大誠實告知原則下,避免未來可能的理賠爭議喔
上表是我隨便擷取一家保險公司的健康告知書範例
我們以此做為說明跟討論
第一部分、告知事項說明
如表所見。通常健康告知都會告知一段話,見表1處
各家保險公司陳述的文字不盡相同,但是大方向上就是說
要被保人在填寫健康告知時,若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若足以影響保險公司對於危險評估的狀況,保險公司可以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即使發生理賠事件後亦同
這段話的重點是,填寫健康告知書時,務必要盡量誠實告知,不要欺騙保險公司,否則保險公司可以不賠甚至撤銷保單的
我想誠實告知健康狀況是完全沒有異議的
不過就上面紅字中,最危險的一個詞"遺漏"是整段敘述中,版主要特別說明的狀況
所謂遺漏,通常有兩狀況
1、要被保人自己忘記了
就是醫院或是診所確實有告知過,只是在投保時,自己忘記了
這個部份,依然會被當成是違反告知原則
2、要被保人根本不知道
甚麼叫做要被保人自己不知道呢?
我們要知道,我們一般看診時會有三種方式得知自己的病症
醫生口頭告知、診斷證明、病歷等三種
大多數民眾看診後,幾乎都是從醫生口頭告知病況為主要途徑
除非有特別申請,才會有診斷證明書或是病歷
但是大眾來說,沒有特別需要不會去申請這類文件
可是就目前現況來說
有些狀況是,醫生在口頭告知時是精簡的說明狀況而已,並不會巨細靡遺的逐一告知
譬如說
小朋友有咳嗽流鼻水的狀況去看醫生
醫生通常會告知是感冒
可是小朋友可能有非常輕微的氣喘狀況,醫生覺得無大礙不會特別告知
但是,醫生可能會寫進病歷中
進而導致要被保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有氣喘病史
在投保時也無法告知
而像這類的"遺漏"狀態,雖然說不是要被保人刻意隱匿的
但是依然是算違反告知規範的
不過,如果真的非刻意遺漏的狀態,未來發生爭議時,還是有機會有轉圜餘地的
而就"遺漏"這件事來說
可以透過自然人憑證去查看自己的健保紀錄
大略的避免此類風險
第二部分、身高體重還有職業告知
1、身高體重
身高體重的分,主要是去計算bmi是否有超標或是過低
就目前的來說
BMI低於18.5 = 過輕
BMI介於18.5~24 = 正常
BMI介於27~30 = 輕度肥胖
BMI介於31~34 = 中度肥胖
BMI大於35 = 重度肥胖
只要BMI不再正常值間的話,都會有機會被保險公司要求體檢的
再依據體檢結果給予正常承保、加費承保、拒保等等狀況
2、職業、工作內容
這部分主要是要確認被保險人的職業危險程度
目前的職業等級分類大約有7類
越高類代表危險程度越高
譬如
職業等級1類主要是行政文書的工作
職業等級6類的像是砂石車司機、船員等等
超過6類後就是屬於拒保類了
像是潛水教練、軍機人員、礦工等等
職業等級最直接影響的是意外險的保費
職業等級越高意外險保費也就越高
另外,有些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程度過高的職業是根本不承保的
所以在投保前也務必跟服務人員先行溝通告知喔!
第三部分、健康告知事項勾選
健康告知事項最有利的原則就是"誠實回答,不要漏告知,也不要多告知"
我擷取幾項健告的問題來說明及討論
最近兩個月是否曾因為受傷、生病接受醫生治療、診療、用藥?
我們先看一下前面的時限。最近兩個月
這兩個月就是從投保當天往前推的兩個月內
假設今天是4/1號的話,那麼在2/1以後至4/1號之間有上述的行為就必須告知了
所以,在2/1號(不含)以前如果有上述狀況就可以大膽的在告知事項上面勾"否"了
我們在勾選的時候,切記只需要依據健康告知的時限去思考就好,這樣才不會造成資訊太混亂造成自己的投保困難
然後後面的幾個名詞,治療、診療、用藥
治療: 針對疾病、傷害等異常現象直接加以手術、用藥或物理治療、心理治療等
診療: 對於身體狀況有異常之問診、檢查或治療。
用藥: 服用、施打或外敷藥品
簡單來說,就是問,這兩個月內有沒有看過醫生這樣而已啦
這邊在補充一下
譬如像是感冒這種疾病
有些人會覺得就是一般的感冒。就拿個藥吃一吃就好了,這樣也要告知嗎?
答案是要!
因為有過程中有診療以及用藥的行為,就是告知範圍喔!
那假設自己受傷或是感冒去藥局買藥吃這樣要告知嗎?
答案是不用喔!
因為你沒有接受醫師的治療、診療、用藥
更進一步說,在沒有專業的醫事判斷下,我們無法自己幫自己下結論的喔
最近兩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一樣,我們要注意的是,這邊詢問的是兩年內。所以兩年之前的健康檢查是不須告知的喔
再來第二的詞句就是"有異常情況"
所以如果檢查結果是健康的,或是報告、醫生並沒有特別建議事項也是沒問題的
最後是,被建議接接受其他檢查或是治療
這段話不難理解,就是檢查結果若有異常,醫生有建議再進一步接受其他檢察確認其狀況
或是
直接確診病灶,然後直接進行治療
這種狀況都是需要告知沒有問題的
只是這邊有幾個可成產生的爭議
有時候,即使我們在檢察結果中有異常,但是不嚴重
醫生只會提醒一些生活習慣上的修整建議而已,沒有建議需要治療或是檢查
這樣的條件下,其實是可以不需要告知的
因為不符合最後一段"被建議接接受其他檢查或是治療"
所以這種條件下,告知沒有是合理的
只是!
未來如果保險公司去調閱相關檢查紀錄,有發現紅字或是相關的問題
會以此產生相關爭議,因為台灣有一些保險公司只會在意前面兩個重點
兩年內、有異常。
保險公司有時候會主觀性的認為有異常,醫生就會要求檢查或治療
為此,我們只要記得,若檢查有異常,但醫生並沒有特別交代需要後續檢查或是治療是可以不用告知的喔 !
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1.高血壓症(指收縮壓大於 140mm-Hg 或舒張壓大於 90mm-Hg 以上)、狹心症、心肌梗塞、心肌肥厚、心內膜炎、風濕 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主動脈血管瘤。
2.腦中風(腦出血、腦梗塞)、腦瘤、腦動脈血管瘤、腦動脈硬化症、癲癇、肌肉萎縮症、重症肌無力、智能障礙(外表 無法明顯判斷者)、巴金森氏症、精神病。
3.肺氣腫、支氣管擴張症、塵肺症、肺結核。
4.肝炎、肝內結石、肝硬化、肝功能異常(GOT、GPT 檢驗值異於檢驗標準的正常值)。
5.腎臟炎、腎病症候群、腎機能不全、尿毒、腎囊胞。
6.視網膜剝離或出血、視神經病變。
7.癌症(惡性腫瘤)。
8.血友病、白血病、貧血(再生不良性貧血、地中海型貧血)、紫斑症。
9.糖尿病、類風溼性關節炎、肢端肥大症、腦下垂體機能亢進或低下、甲狀腺或副甲狀腺機能亢進或低下。
10.紅斑性狼瘡、膠原症。 11.愛滋病或愛滋病帶原。
以上的病症我不一一舉例
我們直接針對主要問題討論!
我們可以看到,疾病健康告知的階段分三類
分別是,五年內、以下疾病、治療診療用藥
第一個是五年
所以,五年前罹患過條列的疾病的話是不需告知的。
不過若是五年前有罹患過,但是仍然有定期回去領藥或是複診則算是在期間計算內的喔
保險的計算通常是以"最後一次"就醫紀錄為標準的喔
下列疾病
就是指健康告知詢問的條列疾病一一確認是否有被確診且在五年內發生的即可
因此,疾病的認列是以條列的疾病為主,非在條列式的疾病請不要亂告知呢
譬如'痔瘡"它並不是條列範圍內,所以即使五年內有罹患過痔瘡,仍是不需要告知的喔
接受醫師治療、診療、用藥
簡單來說,就是是否因這個疾病有過各種治療呢?
包含只是掛號去給醫生看看、去掛號拿個藥就走等等都算喔
所以整段的白話來說就是
這五年期間,你是不是有條列的這些疾病,而接受醫生的各種治療(含問診)呢?
因此呢
五年以前,不需要告知
非條列的疾病即使在治療,也不須告知
有發生疾病,但是沒有接受任何醫療行為,不需要告知
另外要提到的是
這點跟我們舉的第二個例子有些需要分清楚的地方
最近兩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這段
我一樣用癌症去說明好了
假設某人,去健康檢查,發現有癌症,醫生也建議進行後續追蹤或治療
那我的告知期間就屬於兩年內,而非五年喔
但是如果,某人,是因為不舒服去就醫而發現有癌症,就算是五年內囉
細分來說,就是當初是因為去健康檢查發現的還是就醫發現的
有些人會說,雖然我只是擔心去就掛號看一下,就被"檢查"出有癌症
那是不是應該算健康檢查的兩年呢?
非也,這就算是五年告知了。還是要依據五年的期間進行告知喔
因此,我們可以發現。健康告知都是有期限的
並非無限上綱的追溯病史
有人會問。那如果我有上述的狀況,我只要撐過告知期間在投保是不是就好了呢
是的。沒錯。只要撐過非在告知其間範圍內就有非常大的機會可以被保險公司正常承保了
但是!!!
我們可以讓我們在違反告知原則下被正常承保。
不過
未來如果有理賠事故,保險公司剛好有調閱病歷或健保紀錄,發現當下理賠的疾病與未告知的事項有直接關係的話,依然可以以此作為不理賠的理由喔
所以,被正常承保與是否可以理賠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的
因此。我們常常聽到電視購物、電話行銷的保險公有些都會主打免體檢、免健告
這類的保險,通常只是在投保的時候比較容易
但是理賠時只要跟理賠事故有關係的疾病,依然是不會賠的
所以我們要知道。能投保不一定等於能理賠
雖說聽起來好像是保險公司在玩文字遊戲
不過認真思考一下。當你投保前本來就有的疾病,不可能要求投保後要求人家去理賠吧
這樣大家就都等生病以後再去投保就好啦,不是嗎?
我們要知道的是。即使可能有的既往症(原本就有的病症)有機會被拒賠
但是非有爭議的疾病問題都還是會理賠的喔
譬如保險公司不會因為你有腎結石病史而不理賠你胃潰瘍的理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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