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保戶在申請保單「復效」,但他仍在「90天等待期」時,竟被診斷確診罹患直腸癌,遭保險公司退還保費及終止合約。且經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認為,保戶既然已經在停效日起6個月內提出復效申請,保險公司不得拒絕保戶的請求,認定應恢復保單效力,並應依約給付防癌保險金!
評議中心強調,《保險法》修正後,無論新、舊保單(即修法施行日前、後民眾所買的保單),保戶於停效6個月內付清欠費的保單,都會認定保險公司應該無條件同意復效。
因此,保戶除了了解「只要在停效6個月內付清欠費的保單,都會認定保險公司應該無條件同意復效」的規定外,仍要提醒保單從停繳保費,到復效開始的相關規定,也才能確保保戶的權益。
寬限期最少30天 失效從屆滿的「隔天」開始
簡言之,購買保單後,除了少數躉繳(只需繳交一次)保費的保單外,還得持續繳交第二期之後的保費,才能讓保單持續有效,並且繼續享有一定的保障。
按照保單示範條款的規定,各保單的寬限期最少30天,假設保戶在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依法都須負起理賠責任(只不過,會扣除應繳保費)。而且,保單失效開始起算的時點,是從寬限期屆滿的「隔天」才開始。
因此,一時繳不出保費的保戶,一定要把握這30天的寬限期,趕緊把保費補足,以避免讓保障「失效」。因為,被保險人如果在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然要負相關理賠責任。但若要保人持續不繳保費,且讓保單進入「停效」的階段,一旦發生任何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是不用負理賠責任的。
寬限期6個月內繳清保費 無理由拒賠
實務上有關「復效」的內容重點,主要是「申請人」、「書面提出」與「繳清所有積欠費用」,但最重要的是-根據停效的時點,還有不同的規定,值得保戶們注意。
其中,對於保戶來說,最重要的是復效程序的容易程度,將視復效的時間長短而定。換句話說,假設保戶在寬限期之後的6個月內,立刻申請復效並繳清所有欠費。此時,保險公司「必須同意復效」,沒有任何理由拒絕。
但如果保戶拖過這6個月的時間,就算仍在「2年可申請復效的期間」之內,要讓契約恢復效力,恐怕也會有些「波折」。也就是說,除非保險公司沒有在5日內,要求保戶提供「被保險人的可保證明」,就代表保險公司「同意保險契約自動恢復效力」,否則保戶必須提供「可保證明」、繳清所欠費用,並且獲得保險公司同意後,契約才算正式恢復效力。
當然,《保險法》第116條第III項也同時規定:只有在「被保險人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的情形下,否則保險公司也不得輕易用各種理由,拒絕讓契約恢復效力。
所以,總言之,保戶為了讓自己的保障持續且不中斷,最好能準時繳交保費,讓保單處於有效的狀態。因為一時的疏失而忘了繳交保費,最好得在30日寬限期內繳清。萬一這段期間又忘了繳費,而造成保單失效,也一定要把握6個月的黃金時期,繳清保費並申請復效,否則最終仍有可能會因體況變差,而被保險公司給「拒保」。
【新聞摘要及連結】
如果碰到保單停復效的90天等待期間內,被醫師確診罹患癌症等重大疾病,而遭保險公司單方面終止合約、退還保費,或是提出同意恢復效力,但不能理賠癌症等相關理賠金時,保戶豈不是白繳了保費又失去保障。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對此強調,只要停效6個月內付清欠費,皆會認定保險公司解約、拒賠無理,並應予復效。(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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