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跌傷 「一灘水」打贏官司
李姓男童五年前與父母到台中市廣三崇光百貨公司裡的漢來餐廳消費,因地面水漬害他跌倒致頭部損傷,經被害人提告求償。台中地院認為,餐廳清潔工作有過失,百貨公司也有責任提供安全消費環境,判鄒姓餐廳負責人及母公司漢來美食公司應連帶賠償四十四萬多元,廣三崇光也須賠四十四萬多元,可上訴。
法官認為,廣三崇光對進出百貨公司的消費者有注意防範發生危險的義務,屬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就本案而言,廣三崇光提供的購物環境顯有安全之虞,致李童受傷害,因此判賠。廣三崇光雖辯稱,水漬是漢來餐廳清潔廚房時不慎溢出,這是突發狀況,非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範圍,但未獲法官採信。
判決表示,當年六歲的李姓男童,與父母到廣三崇光百貨十六樓漢來餐廳用餐後,因踩到地面水漬跌倒,致頭部損傷及臉部等部位受傷。被害人及父母提告業務過失傷害並附帶民事求償,刑事部分,餐廳鄒姓現場負責人判刑三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鄒及漢來餐廳辯稱,李童跌倒後,現場水漬仍保持放射狀,且無鞋子踩踏滑行痕跡,應非水漬導致跌倒。並指事發地點是廣三崇光公共區域,不是鄒或餐廳的過失。
法官認為,水漬是因漢來餐廳廚房清潔時,清洗用水不慎由安全門縫溢出,鄒應負防護及監督之責,顯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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