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原本是夫妻關係
情況ㄧ:
甲為要保人,乙為被保險人,甲為身故受益人
當他們離婚時,由於保單成立的時間點仍是夫妻,之後即使離婚,只要甲繼續繳費保單仍然有效 ,如果甲沒有提出變更身故受益人,甲仍是此份保單的身故受益人,因為這份保單的權益歸屬為要保人甲。
情況二:
甲為要保人,乙為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
當他們離婚後,由於此份保單的身故受益人是乙身故時的配偶,所以子女是繼承人的第一順位,倘若乙再婚,甲又沒有變更身故受益人,最後法定繼承人將會是乙再婚對象及其子女。所以,甲雖然是要保人,但若此保單的法定繼承人在離婚時候就發生變化,甲就不是乙的法定繼承人之一。
情況三:
甲為要保人,甲為被保險人,乙為身故受益人
離婚時,甲可以決定是否變更,若沒變更,乙仍是受益人。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的保單現金價值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可證明婚前投保,才能視為個人財產。
特別情況ㄧ:
甲乙離婚後,若要保人甲先身故,保單仍有效,保單現金價值列入甲的遺產總額,由甲的繼承人決定下ㄧ位繼承要保人,或協議由乙支付保價金,變更為乙當該份保單的要保人。
特別情況二:若乙為外籍人士,法定繼承人要用乙的身份別為主。例如乙為大陸配偶,當乙身故時,乙為中國籍,而法定繼承人第一順位為:父母、配偶、子女及繼子女,若投保時,乙由大陸籍改為台灣籍、就依台灣繼承法為主。
當婚姻關係有所變動,保單的內容、地址、受益人同時也是再度校正的重要時刻!因為,保險是保障家庭風險,家庭可以重組,但保障不能中斷。
註:外籍配偶若有在台居留證,可以擔任被保險人,而要保人需為台籍配偶。但若外籍配偶有在台居留證,且提出工作及收入證明也可任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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