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匝道晚起步先轉彎 兩車擦撞…法院判前車免賠
張姓女子與嚴姓男子各自開車,分從北二高匝道外側、內側車道左轉基金一路時擦撞。保險公司理賠嚴男3萬多元修車費後向張女求償,張女辯稱是嚴未煞停禮讓才撞上,她無過失。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認為是張女先完成左轉,且無不當駕駛行為免賠。
台壽保產險公司提告指出,2017年1月6日近午張女駕駛小貨車,行經基隆市基金一路、北二高交流道出口時,因轉彎疏忽,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撞擊嚴男駕駛的轎車,造成嚴車受損,修復費共3萬3040元。台壽保已依保險契約給付,並訴請張女給付原告3萬3040元。
張女答辯,兩車都是從北二高交流道駛出匝道後左轉,她開在嚴車前方,且先在車道完成左轉,並未跨越中間車道線,嚴車轉彎時,應先煞停禮讓。回顧車禍發生場景,嚴車若不撞擊她的車,將會撞擊左側分隔島,她並無過失,台壽保不應要求她賠償。
法院調查,台壽保主張基隆市警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初步指肇事原因是張女開車轉彎疏忽,但因事故發生後,報案時兩車均已移動,也無雙方談話紀錄或調查筆錄證明。
法庭勘驗警方送交法院的行車紀錄器畫面,看到事故前嚴駕駛的轎車停在匝道白色停止線內側車道,張的小貨車在外側車道。轎車先啟動駛過白色停止線,6秒後小貨車駛過白色停止線。又過了3秒,小貨車左轉至高架橋下,1秒後轎車車頭在靠近白色虛線處,碰撞小貨車左側車門。
法官認為,張女小貨車比嚴男轎車先完成左轉彎,嚴車緊隨在後,因疏於注意,未與小貨車保持安全間隔,才會撞上,應負過失責任。張女並無不當駕駛行為,對此事故無可歸責之處,未採信市警局初步研判表見解。
法官說,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要以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前提。台壽保縱已履行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給嚴男,因張女在本件車禍無過失,台壽保主張張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無理由,裁決駁回。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