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違規右轉被撞後座女子亡 法官以猝不及防判撞人者免賠
自己開車載家人或朋友,難保意外不會發生!如果不小心害乘客受傷或死亡,往往無法獲得對方家屬的諒解而提告。而這類事件也層出不窮!
騎機車載人有多危險?光是根據去年高雄市交通大隊統計,1到8月74件車禍,導致75人死亡,其中肇事主因為機車的,共有34件佔45%,騎乘機車死亡人數55人,佔死亡人數73.3%,而12到24歲因騎乘機車死亡者共12人。
然而,很多人可能認為,有保第三人責任險就萬事OK了?!其實不然,根據第三人責任險條款的第4條不保事項中,有一條就將「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列為不保事項。
所以,如果擔心自己出車禍害朋友傷亡,就必須加保乘客責任險!這顧名思義就是,駕駛有過失才有責任,因此無故被撞或無肇事責任,便不會啟動理賠,乘客有傷亡,家屬可以向肇事方要求賠償。
基隆市楊姓男子騎機車與違規右轉的陳男機車相撞,陳車後載女乘客傷重死亡。死者父母訴請楊男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喪葬費20萬多元。楊男答辯無肇事責任,對方求償無理。法官審理後,認定楊男猝不及防無法迴避,無過失責任,判決免賠。
至於騎車搭載死者的陳姓男子,一審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死者父母對陳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由基隆地院審理中。
死者父母提告指出,去年5月17日下午3點半多,陳男騎機車在基隆市南榮路,未打方向燈右轉南新街時,同向騎車的楊男蓄意加速蛇行,撞上陳男機車,造成女兒傷重不治。楊男超速與女兒死亡有因果關係,夫妻各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另要求給付喪葬費20萬5630元。
楊男答辯,本件車禍肇事責任經台北區監理所鑑定、交通部公路總局覆議均認他無肇事因素,並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證明他無過失責任,原告請求無理由。
法官檢視車禍現場畫面,車禍發生前南榮路號誌為綠燈,陳騎在左方靠近車道內側,楊騎在陳右後側併行。兩車先後經過路口停止線時,陳車未打方向燈向右轉彎,擋在楊車前方。楊車車頭撞上陳車身右側後,楊車倒地,陳車略有不穩,未倒地,但死者摔下車受傷。
台北區監理所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事故原因,陳車右轉彎未打方向燈,且未注意右側來車併行安全間隔,為肇事原因。楊車煞閃不及,無肇事因素。
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依肇事地速限50公里計算,反應距離約為22公尺(反應時間1.6秒),煞車距離約為14公尺(煞車時間2.02秒),總煞停距離約為36公尺(總煞停時間為3. 62秒)。陳車驟然右轉時,兩車相距約5 公尺,即使楊未超速也難以防範,應無肇事因素。
法官依據覆議意見,認為楊男對陳男突發不可知的違規行為,無充足時間採取適當措施避免事故發生,難認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過失。換言之,無論楊有無超速,均屬猝不及防無法迴避,自難課以應注意車前狀況即時煞停避免事故發生義務,因此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