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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境外資金可買9項保險 不得超過總金額3%

記者葉憶如、邱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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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投入保險 不得超過總金額3%
擔心保單大量吸金,金管會特別針對保險商品訂定額度上限,境外資金匯回後可投資的金融商品,不能超過匯回資金3%。
 
根據境外資金匯回條例規定,匯回資金的25%可從事金融投資、5%自由運用,75%用於實質投資。母法規定,金融投資部分不得投資不動產、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及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
 
金管會昨(25)日公布「境外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草案,明訂可投資的金融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在八大項可投資的金融商品中,特別針對保險商品部分另訂投資限額3%。
 
換言之,匯回資金的25%可投資金融商品,但僅3%可投資保險商品。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表示,因保險只是個人保單,希望台商回流資金能做其他金融投資。
 
根據草案規定,境外匯回資金可投資的保險商品共有九項,包括傳統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利率變動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定期人壽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健康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傷害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長期照顧保險、實物給付型保險、健康管理保險、小額終老保險。
 
境外匯回資金5%可自由運用部分,張振山表示,只要母法沒有限制的項目,原則上都可以投資;例如境外基金、國外有價證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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