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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勞工朋友常會問,何時可以開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到底是月領年金好、還是一次請領好。專家指出,勞保老年給付關鍵,先要看自己何時開始加保勞保,若發生狀況自己領不到,遺屬也必須符合條件才能領到;過程中猶如過關斬將,有可能發生(保費)繳多、領少,甚至領不到的情況。
一、 關鍵數字 民國98年1月1日
勞工保險專家、錠嵂保險經紀人大里通訊處經理林定樺指出,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就曾參加過勞保者(即加保勞保),具有選擇一次請領或按月領年金的權利;亦即這些人在退休時,可選擇月領的老年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若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才加保勞工保險,則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幾乎都只能選擇月領的老年年金給付。
二、遺屬年金差很大
大家都希望退休後領勞保老年給付,最好活越久、領越多,但人生有太多意外,若自己領不到,遺屬能領到嗎?
林定樺說,勞保條例規定,若被保險人在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若有符合同條例第63條之1第2項規定之遺屬」,除得轉銜為遺屬年金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但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的差額。此外,被保險人在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的「半數發給」。
上述這段話可能不好懂,舉例可以說清楚。林定樺說,假設60歲的老丁,在97年12月31日之前加勞保,勞保年資30年,平均投保薪資4萬5,800元。
老丁在60歲退休時,因為他是在98年之前加保勞保,所以可選擇月領的年金給付,即每月領取「30年x4萬5,800x1.55%(替代率)x0.8(提前領)」1萬7,038元。
若老丁不幸在領取兩個月後身故,此時老丁只領了3萬4,076元(1萬7038x2)。但林定樺說,因為老丁是在98年之前加入勞保。此時,老丁家屬若符合請領條件,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領遺屬年金。
1. 領回老年年金給付標準的半數,即遺屬可月領8,519元(1萬7038/2)到終身或請領資格消失為止。
2. 選擇老年給付差額金;遺屬可一次請領老丁的老年給付金額,即206.1萬元(老丁30年年資、共45個月基數=15x1+15x2,45x4萬5,800=206萬1,000),但須扣除老丁已領的兩個月年金(206萬1,000-3萬4,076),老丁家屬可一次拿回202萬6,924元。
林定樺建議,若在98年1月1日前加勞保的勞工,退休時,選擇月領老年年金給付會比較有利;因為從前述舉例可看到,當事人縱使在請領期間身故,但只要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等人,遺屬也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只是要先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的差額;也就是說,遺屬可請領到老年給付的差額金。
但林定樺說,在98年之後才加勞保的勞工朋友,若當事人在勞保老年年金請領期間身故,家屬只能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即每月領回半數),無法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也就是說,98年之後加勞保的勞工遺屬,沒有老年給付差額金的請求權,沒法像老丁的遺屬可以一次領回202萬多元。
三、請領遺屬年金 還有順序、條件
是能否請領到遺囑年金,還有兩個關鍵;林定樺說,一是需有受領遺屬年金給付順序的人存在;按照法規,順序分別是: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若當事人是孤家寡人,沒有遺屬,自然就沒人可領遺屬年金。
其次,遺屬還須符合請領遺囑年金條件。林定樺說,遺屬年金請領條件,其實相當嚴格;若是配偶,須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或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基本工資23,100元)。
如果是子女,則須符合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基本工資)。
舉例來說,同樣還是老丁,在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兩個月後過世。林定樺說,假設老丁生前已與太太離婚,此時配偶條件不符,不能領。老丁有子女都成年在上班,且薪資又都超過基本工資,此時子女也不能領。
若老丁父母、祖父母也不在,也沒有孫子女,因為找不到符合遺屬年金請領資格的遺屬,可能最終就無法請領到遺屬年金。
但老丁投保勞保30年,勞資雙方每月總繳保費4,535元「4萬5,800投保薪資x11%費率x90%(員工與雇主共負擔9成)」,30年下來的總繳保費就是163萬2,600元(4,535x12個月x30年)。
林定樺說,若老丁領兩個月勞保老年給付共34,076元(之前計算過)就過世,那老丁這30年所繳保費大於所領金額高達159萬8,524元(163萬2,600-3萬4,076)的差額,將統統送給國庫。
林定樺說,勞保條例越修越嚴,尤其在98年1月1日之後才加保勞保的勞工,未來極有可能出現保費繳很多、但給付領的少,甚至領不到的情況。
他說,以老丁為例,在98年1月1日之前與之後加勞保,老丁的遺屬請領年金金額,就有可能差202萬元(第2段舉例)。甚至若老丁沒有遺屬可領年金,所繳的159萬差額(第3段舉例)都要還給國庫。
林定樺說,連商業保險業都設計有退還保費機制,但繳了這麼多年勞保保費,若出了狀況,當事人領不到,遺屬也因為不符條件領不到,政府應考慮退還部分勞保費,像現在一毛保費也不退,說不太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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