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招攬代辦保單質貸 保險業務員涉詐惹官司
高雄市蔡姓保險業務員明知無法透過投保儲蓄險做為貸款財力證明,仍假意招攬代辦保險單質貸,向亟需資金的楊姓、謝姓、歐姓人等收款5500元至7千元不等款項,不法得手2萬4500元,遭橋頭地檢署認定犯詐欺取財罪,地院考量他事後有盡力彌補被害人等損失,有悔意、應無再犯之虞,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21萬元,宣告緩刑3年。
起訴指出,蔡姓保險業務員在前年10月至去年2月間擔任業務工作,透過友人輾轉得知楊姓、謝姓、歐姓人等亟需資金,才意圖行詐。檢方調查發現,蔡姓業務員向楊男佯稱可代辦保單,並同時申請保單借款10多萬元,但稱要先付首期保費6千元,讓楊男信以為真付款,時隔月餘又稱「保額太低,無法保單借款」,要楊再付提高保額的保費7千元,蔡詐財得逞。
蔡又以相同手法,陸續向謝、歐行詐,並讓被害人深信能以此向人壽公司申請貸款。然而,楊男等人苦苦等不到貸款核撥,懷疑蔡姓業務員未依承諾內容辦理相關保險、貸款業務,且直接失去音訊、斷聯繫,驚覺有可能受騙,急忙報警處理。
蔡姓業務員到案坦承犯罪,並與謝姓、歐姓被害人成立調解,另也已全數賠付損失1萬3千元的楊男,橋頭地方法院以此判斷蔡姓業務員犯後有所悔悟,相信從此應該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
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指出,蔡姓業務員不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反而利用他人信賴獲取現金,實屬不該,但念在他坦承犯行,有盡力彌補被害人損害,且他犯罪情節不算太嚴重,謝姓、歐姓被害人稱願意給予緩刑機會,法官為避免讓蔡不利回歸社會,綜合考量後判處有期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21萬元,緩刑3年、在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赴指定機構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