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言集/金融機構賣的不是商品 是信任
金融機構是受政府高度管制的產業,無論是銀行或保險公司,從客戶或保戶取得龐大資金進行運用求取獲利;而客戶之所以願意把資金交給金融機構,是基於信任關係,一旦這樣的信任關係被打破,金融機構和客戶原本的關係將很難維持下去。
近來銀行理財專員詐騙客戶資金被金管會重罰頻頻躍上媒體版面,保險公司業務員詐騙保戶保費、甚至偽造保單詐財的案件也時有所聞,每當發生類似案件,相關公司第一時間的回應不外乎案件是公司主動發現、員工個人行為云云。沒錯,一間銀行或保險公司員工數千、甚至上萬人,難免會有不肖員工利用職務之便牟取私利,公司因此挨罰事小、商譽受損才事大。問題是,公司也要想想,是什麼樣的內稽內控缺失,讓一顆老鼠屎有機會壞了一鍋粥?
針對發生理專監守自盜的七家銀行,金管會重罰四千五百萬元,主委顧立雄並宣示再有案例就直接追究總行高層,但一樣是金融機構,顧主委的鐵腕不應只針對銀行。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的行為,所屬公司對其登錄的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換言之,當業務員打著公司名義去詐騙或招攬不實,公司就應該要負起連帶責任。
翻出去年保險局裁罰過業務員挪用保費的案例,最嚴重就是郵局業務員挪用上億保費去買基金,保險局下令郵局半年不能賣保單。
除此之外,去年其他保險公司發生業務員挪用客戶保費,對保險公司內控疏失僅罰鍰六十萬到一二○萬元,相較於銀行理專挪用客戶資金一次就重罰千萬真是天壤之別。
沒有任何金融機構能夠接受員工做出影響商譽的行為,但如果公司事先未能防範、自律失靈,事後處理又不願面對問題、痛定思痛,恐怕只能藉由他律來導正,讓金融秩序回到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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