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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違反健康告知遭拒賠 收到存證信沒「印鑑」解約無效?

好險網/杜胤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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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險公司因保戶健康告知不實,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但保戶告上法院,其委任律師在訴訟中主張,保險公司寄出的解約存證信函中,只蓋公司印鑑,沒有總經理簽名蓋章,所以這樣的解除契約是無效嗎?

上個月,有一民事判決非常有趣。根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保險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中指出,有位民眾2年前投保了一款「富邦人壽金安心健康一年定期保險」之保險契約(下合稱系爭保險契約),約定重大疾病之保險金各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罹患腦瘤違反健康告知義務

去年,該民眾在醫院檢查出罹患惡性腦瘤,經開顱手術切除後,想申請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險金各50萬元,卻遭保險公司拒賠。於是,保險公司查出他早在5年前就已有腦腫瘤的就診紀錄,違反要保書中健康告知事項內載明「過去5 年內曾否因患有腦瘤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並以保險法第64條解約。

這名保戶不服氣,一狀告上法院。在抗辯時,還說明自己不知道就診時罹患的疾病是什麼,且認為要保書中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聲明事項欄中,都載明同意讓保險公司在核保期間,蒐集調閱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等個人資料,符合保險法第62條第2 款規定,不須負告知義務。

沒總經理印鑑所以解約無效?

其律師更辯稱,保險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只有公司印鑑,沒有總經理印鑑,不符合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所以解除契約無效。

結果,法官判決認為,依一般社會通念,法人組織的名稱已經足以代表其主體,且在文書上蓋用法人印章已有效力,所以判決該民眾敗訴,且不得上訴。

此案件雖然保險公司勝訴,還是要再次提醒民眾,健康告知事項中載明:「要被保人在填寫健康告知時,若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若足以影響保險公司對於危險評估的狀況,保險公司可以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即使發生理賠事件後亦同。」

「忘記」都可能違反告知義務
換句話說,填寫健康告知書時,務必要盡量誠實告知,不要欺騙保險公司,否則保險公司可以不賠甚至撤銷保單;當然,偶爾也會有「遺漏」的狀況,有可能是要被保人自己忘記了,或是要被保人根本不知道,這兩種狀況都算是算違反告知規範。

健康告知事項千萬別「代簽名」或「代勾」

然而,過去也曾有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敗訴、必須理賠,而保險業務員也得負連帶責任的案例。

首先,業務員千萬別代保戶簽署任何保險相關文件,特別是別代客戶簽名,以及代勾選健康告知書裡的各項問題。

不管是「代簽名」或「代勾」行為,都是違反了各保險公司的內部規定。特別是如果業務員明知不實而代勾選,保險公司依法可以提告業務員在債務履行過程中,有債務不履行的情況,或依照侵權行為,而向業務員請求損害賠償。

其次,就是「應告知而未告知」,甚至是業務員說明錯誤,又沒有提供保戶相關保單條款。

請大家一定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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