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者先走了 「子債母還」被害人獲賠償
吳姓電腦軟體設計師3年前駕車擦撞任職於通訊行的陳女,致陳女受有頭部創傷、牙齦創傷等傷害,一審依過失傷害罪將吳判刑2月,但吳於今年3月20日死亡,其母林婦是唯一繼承人,陳女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法官判決林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的遺產範圍內給付陳女37萬6950元。可上訴二審。
判決書指出,吳男於2017年1月12日晚間,駕車沿台中市南屯區永春東七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永春東七路交岔路口時,欲右轉進入該處的花市,其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右轉彎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吳男疏未注意及此,貿然於上開交岔路口右轉;適有陳女騎機車行駛於吳男車右後方,也行駛至該交岔路口,她本應注意該路段限速為50公里,亦疏未注意及此,而以時速50、60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
吳男所駕駛的車右轉時,不慎與陳女所騎機車發生碰撞,造成陳女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創傷、頭皮撕裂傷、牙齦創傷、胸部挫傷、四肢多處擦傷及挫傷、右下正中門齒、右下側側門齒、左下正中門齒脫位及下唇挫傷、腦震盪等傷害。
台中地院刑事庭於去年1月30日,依過失傷害罪將吳男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在民事部分,吳男於今年3月20日死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本案吳男死亡後,其母林婦是唯一繼承人,陳女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法官判准。
經陳女請求損害賠償,民事庭法官查出本件車禍發生,吳男固有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然陳女超速行為與本件車禍之發生同有過失,意即雙方對於車禍的發生均有過失。
法官審酌,陳女國中畢業,擔任通訊行員工,名下無財產;吳男大學畢業,擔任電腦軟體設計,名下有1棟房屋、2輛汽車等。法官認定吳男應負擔70%的過失責任、陳女應負30%過失責任,判決吳男的媽媽林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的遺產範圍內給付陳女37萬6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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