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ew 觀點:
假設下列一起陳爺爺的案例中,他有房屋與土地,土地的公告現值總額為3000萬元,有房屋1棟,死亡當時評定現值為1090萬元,銀行存款430萬元,股票價值500萬元,總財產價值5020萬!以遺贈稅法第13條及第19條規定,稅率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10%、15%、20%)來看,若為10%,應納遺產稅額計算為:5020萬-1991萬=3,029萬×10%=3,029,000元,再扣掉繼承遺產的孫子女扣除額100萬元,他們還是要要繳2,029,000元的遺產稅耶!如果陳爺爺當初有保險,他的孫子女們根本不須煩惱。
拋棄繼承 遺產稅扣除額沒增加
南區國稅局官員說,為了避免家人間刻意拋棄財產減少應納稅捐,《遺產及贈與稅法》稅法規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扣除額仍要以拋棄繼承前原本享有的扣除額數為上限。簡單講,拋棄繼承不能增加遺產稅的扣除額。
在了解抛棄繼承的扣除額規定之前,應該先了解遺產稅扣除額規定。一位爸爸過世之後,他所遺留的財產將由家人繼承,但是家人間頓失經濟支柱怎麼辦?南區國稅局指出,稅法上針對這位爸爸的每一位家人,都有遺產稅扣除額的設計,可以減輕繳納遺產稅的負擔。
官員表示,為了讓家人負擔更小,同時也考慮到這位爸爸過去可能肩負養家責任,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是這位爸爸的妻子還在世,可以享有493萬元配偶扣除額;若這位爸爸還要照顧家中年邁的爺爺、奶奶,那麼每一位健在的長輩,都可以享父母扣除額123萬元,若二人都還健在,就能享246萬元扣除額。
這位爸爸過世之後,他的兒女、孫兒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將成為配偶之外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享有每人50萬元卑親屬扣除額。官員指出,然而繼承人若未滿20歲,將以20歲減掉繼承人年齡,每多一年,都可以再加扣50萬元。
舉例而言,譬如一位吳爸爸於今年4月3日過世,膝下只有一位19歲的女兒,當吳爸爸過世後,這位女兒在申報遺產稅時,法律上就會給她100萬元扣除額,因為她差一年才滿20歲,因此除了直系血親卑親屬原本的50萬元扣除額之外,還可以再多扣50萬元。
於是有人會想,已年長的子女抛棄繼承,讓未成年的孫子女繼承,可以增加扣除額,官員說,稅法針對這種想法有所防範。舉例,一位陳爺爺過世,留有二位子女陳先生、陳小姐,但他們選擇拋棄繼承權,讓另外四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爺爺遺產,在這種情況中,扣除額上限仍是以親等較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準。
所以即便四位孫子女直接繼承爺爺遺產,似乎可以享有至少200萬元扣除額(每人扣除額50萬元×四人,未成年還可以加扣),但孫子女已經是二親等,陳爺爺的遺產,還是要以陳先生與陳小姐二位一親等為基準,他們原本只能扣除合計100萬元(每人扣除額50萬元×二人),因此,在這個案例中,繼承遺產的孫子女仍然只能取得100萬元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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