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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搭百貨手扶梯跌傷舉證失敗 醫療+工作損失149萬元

趙男兩年前到中友百貨購物,指控稱手扶梯故障,致他重摔受傷,但因無法舉證,求償失敗(來源 / 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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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險網/新聞編輯中心

搭百貨公司手扶梯跌傷求償 法官以他無法舉證駁回

趙男兩年前到中友百貨購物,指控稱手扶梯故障,致他重摔受傷,請求損害賠償, 要求中友百貨董事長賠償149萬元,法官勘驗趙搭手扶梯的監視錄影畫面,認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他跌倒時,手扶梯因故障而有嚴重抖動,以趙未舉證證明他於手扶梯跌倒所受的損害係因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服務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遂將趙請求損害賠償駁回。可上訴二審。

趙男表示,他於2017年5月28日前往中友百貨購物,搭乘手扶梯時,因手扶梯故障,導致他連續兩次重摔,身體多處挫傷,右手因此遺留嚴重後遺症,致他於同年度舉行的國家考試因右手無法出力寫字作答而未能錄取,原告未能成為公務人員,工作損失無法衡量。

趙男並稱因手部無力無法寫作打字,受有勞動能力的損失。他受此不法侵害,至今尚在治療中,無法入睡,身心遭受痛苦。依民法侵權行為、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請求醫療費及慰撫金,合計新台幣149萬元。

中友百貨辯稱,趙男案發當日向服務台人員表示他搭乘手扶梯跌倒受傷,該公司隨即派員到場處理,經護理師檢視傷勢,發現趙左小腿脛骨、左膝蓋及右手手背輕微挫傷,立即給予傷口處理並簡易包紮,並陪同原告前往醫院就診,經醫師X光檢查評估趙的骨頭並未受傷,並開立藥膏囑其塗抹於患部即可,事後中友百貨服務人員仍主動持續關心趙的傷勢。

趙男向台中地方檢察署對中友百貨提起業務過失傷害告訴,業者皆獲不起訴處分。此外,中友百貨將全館手扶梯委由專業廠商每月定期進行保養維修,手扶梯之安全檢查,皆符合法規範。

法官勘驗趙男搭乘手扶梯之監視錄影畫面,見一名穿著短袖背心之男子,踏上手扶梯後往上步行數階時往前跌到,約2至3秒後再爬起,手扶梯則繼續往上行進,該人當時雙手都拿著物品,未手握手扶梯。

依勘驗內容而言,並未見趙男跌倒當時,手扶梯確有故障或嚴重抖動之情形,而其後隨即搭乘同一扶梯之其他乘客,亦無異狀,平穩且安全的抵達4樓。則除趙男主張因手扶梯故障致他跌倒外,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他跌倒時,手扶梯因故障而有嚴重抖動事實。

法官因而認趙男主張與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不符,趙亦未舉證證明他於手扶梯跌倒所受損害係因企業經營者所提供服務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趙依民法侵權行為、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請求業者賠償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共計149萬元,為屬無據,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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