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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賤賣公司貨品拉抬業績 員工誠實險得賠錢

為了搶業績,連賣農藥也不擇手段。(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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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新聞編輯中心

為了防內賊,許多公司會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如果有員工為了業績,因為客戶殺價而賠錢賤賣公司貨品,之後怕被公司發現,又不想自己貼錢,只好一直高價低賣公司貨,用後款去補前款差額,性質上屬於侵占行為而非背信,員工誠實保證險必須賠。

一家農藥經銷公司於民國106 年2月18日向華南產險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約定以公司為被保險人,每一被保證員工的保險金額為100萬元,保險期間1年。之後該公司楊姓員工於106 年7 、8 月間侵占公司貨款,經地檢署以「背信罪」提起公訴。該公司之後向華南產險提出理賠申請遭拒,一狀告到法院。

據了解,楊男主要負責與客戶接洽訂單及收受客戶貨款繳回公司等事務,可能因為業績壓力,以低於公司銷售貨物價格的方式,未經公司同意就自己削價出貨,之後又不想自己貼錢,只好不斷折價賣出公司貨品,再以客戶繳納折讓後的貨款,上繳公司以抵充之前的應收貨款,如此長期惡性循環後,於106年9月東窗事發,該公司貨款損害合計335萬3,718元。

該公司指出,楊男意圖拉抬業績不惜損害公司的利益,以低於公司定價的價格向客戶銷貨,等於侵占公司的貨款,屬於保險契約的「侵占」不誠實行為,即使如檢察官說言是背信,也是一種特殊的背信行為,應該包含在保險契約「不法行為」的不誠實行為範圍內。因此,華南產險應在扣除該公司自負額10萬元後,賠償90萬元保險金。

華南產險認為,楊男是犯背信罪遭起訴,而保險契約約定的不誠實行為並不包含背信罪;且楊男侵害的只是該公司預期可得的利益、純粹經濟上損失,而非金錢所有權,該公司也就沒有財物損失,與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並不符合。

不過,法官審理後推翻檢察官的認定,強調楊男是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削價出售公司所有的貨物,則貨物定價與削價間之差額自應由楊男對公司負侵權行為責任,足以認定楊男有侵占犯意,犯的是侵占罪而非背信罪,華南產險必須理賠90萬元保險金。 

根據法律定義,侵占罪是自己侵占持有他人之物為其特質,在處理他人事務的持有物時,又有不法所有的意思,據為己有。背信罪是指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以侵占以外的方法,違背任務,損害本人利益的行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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