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聞編輯中心
傷害保險屬於任意險,保險公司在保單到期前通知續約,只是一種要約的引誘,不是義務,而保戶不管用何種方式表達續約的意願,且已繳款,只要核保程序未完成,續期保單就算未生效,在原保單到期、新保單未生效前發生事故,保險公司都可以拒賠。
一位竇姓保戶,民國105 年3 月25日,以自己為要保人,太太為被保險人,透過彰化銀行購買了一張富邦產險家庭綜合暨傷害保險,保單內容包括家庭成員意外責任險、個人傷害險及傷害險搭乘大眾運輸增額保障附約,為期1年。
106 年2月這名保戶收到彰化銀行行員,以LINE通訊軟體代為通知富邦產險寄發的到期通知書及續保通知書,並附有信用卡簽帳單。竇姓保戶當下回覆表示同意續約,但因為沒有申辦信用卡,他於3月25日收到文件,當天適逢銀行休息日,遲至27日才到彰化銀行臨櫃,以現金方式繳付續約保費2,960 元。
無巧不巧的是,竇姓保戶於3 月26日在家中不慎摔倒,左眼撞到桌邊,翌日上午8 時到榮總醫院檢查,並進行縫合手術治療,一直到29日,再次檢查時,確診一目失明。該保戶因此向富邦產險提出80萬元意外傷害理賠金,結果富邦產直接退還保費,拒絕理賠。
富邦產險指出,這張保單是商業保險,也是一種任意險,法律並沒有規定保險期間屆滿前,必須通知保戶續保,而竇姓保戶的太太在填寫要保書時,也沒有勾選「自動續約附加條款」,公司對於未辦理自動續約的保戶,雖然會在保約屆滿前1 個月寄發續約通知書,但性質上是要約的引誘,目的是通知,並非要約。
即使這名保戶願意續保,在他繳完款後,保險公司仍需等到收件核保同意,並作出承保的承諾後,新年度的保單才會生效。在此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並沒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而且在竇姓保戶眼傷意外就醫前,公司都沒有收到保戶願意續保的通知,也不知道這名保戶發生事故,顯示還沒核保完成,意外已經發生,當然不符合理賠的條件。
法官審理後認為,商業保單不像強制險,保險公司沒有通知續保的義務。保戶如果期滿想續約,即使保單內容一樣,也要重新提出要約,再經保險公司核保同意後,新保單才能成立。
至於用LINE跟彰銀行員確認的事,法官強調,即使竇姓保戶確實在保單到期前,已向彰銀行員表示同意續約,並於27日赴銀行繳款,此時也只是對續約提出要約,一樣要等富邦產險同意承保後,保單才會生效。因此,事故發生在舊約到期、新約未核保前,富邦產險當然可以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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