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聞編輯中心
有些不肖人士會宣稱境外保單獲利更好,向民眾推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地下保單,但金管會指出,地下保單因未經審查,因此藏有四大風險,不僅可能賠了本、沒得到應有保障,還會吃上罰則。
金管會指出,偶有接獲民眾檢舉國內人士假借資產管理公司或財務顧問等公司名義,推介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連結基金投資型保單,宣稱可長期投資,獲利良好。
但簽發境外保單之公司,是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得於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其發行之保險商品(俗稱地下保單)亦未經金管會審查通過。金管會更指出,消費者如果購買國外地下保單,可能會產生四大風險。
一、 因簽發境外保險商品之保險公司設立於國外,不受我國保險法令規範,金管會無法協助及維護消費者的權益,致消費者必須自行承擔風險。
二、 日後若發生理賠問題、保全服務等事項,因簽發地下保單之公司在臺灣沒有據點,保戶需自行接洽遠在國外之保險公司辦理,未來能否獲得完整的服務及保障,需由投保人自行處理,主管機關難以提供協助,且地下保單之保戶權益,不在保險安定基金保障範圍。
三、 保單以英文書寫,消費者不易理解保單相關的權利、義務,可能會造成對契約內容認知的差距,進而產生爭議。
四、 由於地下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因此投保地下保單所支付的保費,無法做為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而地下保單的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之規定。
另為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保險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金管會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同時,消費者若有招攬地下保單之具體事證,可檢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送金管會保險局協助處理檢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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