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潤靜
任意車險通常一年一期,因為保險公司沒有義務主動通知續約,而且還會依年齡等狀況,變更保單內容及繳款方式,因此,即使過去習慣用超商或其他管道繳費,遇到保險公司變更保單內容時,當期繳費方式也可能變更,此時若因疏忽而未繳款,期間發生車禍,保險公司可以主張不理賠。
有位民眾以自用小客車向保險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及車對車碰撞損失險、竊盜損失險、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保險期間自 107 年 6 月 14 日起至 108 年 6 月 14 日止。108年6月21日,該民眾的家人開著投保的車子在國道外側車道,不幸發生交通事故。
之後,該民眾向保險公司詢問車險理賠事宜,保險公司卻表示,「因發生事故未於承保期間內,因此無法理賠」。該民眾這時才發現,過去10年都跟同一家保險公司買車險,保費也從未中斷,使用的繳費方式皆為初期約定的便利商店繳款單繳費,但今年6月因保險公司要求變更繳費方式,僅提供信用卡付款授權書,並無便利商店繳款單,因無法立即繳費導致保險中斷。
該民眾認為,保險公司變更繳費方式之前,並無任何通知,續期的汽車任意險要保項目變更,也沒有提出解釋,顯然是保險公司行政與作業方式的缺失,才會導致他無預期斷保的窘境,加上保險契約理應由要保人與保險人就要保及承保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告成立,不能由單方面變更承保範圍,因此要求保險公司將保單生效日,溯及108 年 6 月 15 日起存在。
不過,保險公司主張,現行汽車保險因需每年重新計算當年度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肇事紀 錄、車齡等因素,每年保費計算結果均不相同,無法於投保時事先約定次一年度的保險費及繳費方式。基於新一年度保單保障內容與去年不同,為避免申請人未細讀文件,貿然繳費後出險,衍生無法理賠車體險的爭議, 所以才未提供超商繳費方式。
另外,保險公司發出任意險續保通知書的目的在於招攬保險,法律性質為要約引誘。保險期間屆滿之後保險公司是否發出通知, 如何發出通知,發出幾次通知,為各保險公司的商業考量,整個過程也沒有違反相關法令的問題,因而拒絕理賠申請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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