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怡君
不管入院的病因為何,保險公司在審核住院醫療理賠時,對於住院的必要性,通常都是以實際醫療行為來認定。換言之,即使醫院同意住院,而入院的病因也很嚴重,但如果實際醫治的方式很普通,且實務上也沒住院的必要,保險公司就會拒賠。
有位57歲的民眾,因「高血壓性心臟病、充血性心衰竭、末期腎疾病、第二型糖尿病」,到大型綜合醫院住院治療11天,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書也記載,該保戶經診斷為「高血壓性心臟病、充血性心衰竭、末期腎疾病、第二型糖尿病」住院治療。
出院後,該民眾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結果被保險公司拒賠,該民眾不服,向消保官申請協調,保險公司在協調時,基於服務保戶的立場,同意個案從寬給付5天保險金約3萬元。該民眾依舊不服,再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
保險公司認為,依照該保戶住院事故的病歷及護理記錄所載,當時主訴頭暈、雙腳無力,並未提及有急症發生,住院期間主要治療行為僅口服藥物及血液透析,也沒有接受手術或其他積極性治療,依一般醫療常規於門診即可施行,實無住院的必要,未給付保險金很合理。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請教兩位專業醫療顧問後,一位認為,該保戶並無明顯心臟衰竭症狀,心臟超音波檢查也未顯示收縮功能明顯變差,住院期間均為常規血液透析治療,因此無住院必要,也無須給付相關住院醫療保險金。
另一位專家認為,該保戶胸部 X 光有肺紋增加,心電圖有異常,主訴頭暈和倦怠,血壓也升高,住院並無不可,但因為無心肌梗塞,住院後除藥物外主要治療為洗腎,期間並無不適,也不必積極治療,保險公司同意給付5天住院醫療保險金並非不合理。 最後評議中心決議,保險公司無須再給付剩餘6天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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