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業
不動產雖然需要登記,流動性也很低,但遇到欠債時,法院一道命令,就可以直接強制拍賣還債,反倒是保險,堪稱最穩固、不受日常生活糾紛影響的資產。以目前的法院判決來看,即使欠國家錢,法院幾乎都判保險不能被拿來當強制執行的工具。
當納稅人有欠稅不繳的情形時,國稅局通常都會把案件移送強制執行,直接從納稅人的資產變現繳稅,其中最值錢的就是納稅人名下的不動產,有些納稅人為了避稅,會搶在國稅局動手前,將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讓不動產成為負債,即使國稅局強制執行成功,執行順位也排在債權人之後,最後國稅局可能一毛也拿不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欠稅案件移送強制執行能順利徵起,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國稅局會提出限制欠稅人不得為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聲請假扣押、限制出境及提前開徵等程序保障欠稅徵起,如果發現欠稅人財產設定抵押權有虛列債務妨礙執行的情形,就會直接打民事訴訟程序確認債權不存在,以利徵起稅款。
北區國稅局透露,有位民眾於86年3月7日將所有2筆土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00萬元給他人,權利存續期限為84年4月15日起至86年6月15日止。後來這位民眾死亡後,他的繼承人積欠遺產稅共1,391萬餘元沒有清償,移送強制執行後,經執行分署將該2筆土地以251萬元拍賣,但依法抵押權人有優先取得其中200萬元的權限。
由於債權人未能提出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證明文件,國稅局深入調查抵押權設定原因,發現該民眾與債權人之間並無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因而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抵押權所擔保的200萬元債權不存在,台灣高等法院於109年7月14日判決國稅局勝訴,可先徵起稅款199萬9,000元。
北區國稅局呼籲,欠稅人切勿以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即可規避稅捐執行,如經查得欠稅人有虛列債務情形,國稅局將積極運用民事訴訟程序除去妨礙;若發現欠稅人有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將依法為各種稅捐保全手段以確保稅捐徵起。
以國稅局提供的個案來看,想藉由不動產設定抵押債權來避稅,幾乎是不可能。相對的,國稅局想主張把欠稅人手中的保單拿來抵債,目前法院判決多數駁回,也就是說,一定要等要保險事故成就,保險公司理賠保險金後,國稅局才能想辦法把錢拿來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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